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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关员考试第三章复习内容(6)

2008-11-09 
报关员资格考试第三章复习内容。

    四、民用枪支弹药进出口管理

(一)非国防工业部门进口军用枪支、弹药(含样品)

必须首先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并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同意,凭以上部门签发的批准文件办理进境手续。

(二)体育部门进口的各种射击运动用枪支、弹药(含样品)

必须事先报经国家体委批准,并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同意,海关凭以上批准证件核收。

(三)林业、狩猎部门进口狩猎用枪支弹药(含样品)

必须事先报经林业部门批准,进口时须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同意,海关凭以上批准证件验放。

五、音像制品、印刷品的进出境管理

(一)进口音像制品的管理

音像制品进口时,海关根据有关规定验凭有关证明放行。但是,个人携带和邮寄用于非经营目的的音像制品进出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个人携带和邮寄印刷品及音像制品进出境管理规定》的规定,在自用合理数量内,而且其内容不违反有关规定的,海关予以放行。

1.进口经营单位,经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报文化部批准,才可从事音像制品的进口经营活动。

2.特殊单位进口供研究、教学参考的音像制品,需委托有进口资格的经营单位代理进口业务,由代理进口单位将进口协议和目录报文化部办理进口审批手续。

3.进口用于出版或进口用于直接销售的音像制品,经文化部批准后,凭其签发的《音像制品发行许可证》向海关办理母带(盘)销售用音像制品进口手续。

4.进口用于报审的样带(盘)应持由文化部统一印制的《进口音像制品样带(片)提取单》,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签单后,由海关按暂时进口货物办理进口手续。

5.进口专门用于展览、展示活动的音像制品,经文化部批准后,委托音像制品进口经营单位办理暂时进口手续。

(二)印刷品管理

印刷品包括:图书、报纸、杂志、复印件等。

海关对印刷品管理的范围包括:贸易性印刷品和非贸易性印刷品,也包括去港澳地区印刷的印刷品及合作出版的印刷品。

印刷品进出口的基本手续:

1.贸易性印刷品的进出口,统一由中国图书进出口总公司、中国教育图书进出口总公司和国际书店等单位经营。

2.去港澳地区印刷的印刷品,事先由国内委托印刷单位填写《赴港澳印刷审查卡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和新闻出版局签署意见后,报国家新闻出版署审批。印件进口时,海关凭盖有“新闻出版署赴港澳印刷审批用章”的《审查卡片》验放。

3.合作出版印刷品,事先由国内出版单位按隶属关系报国务院各部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主管部门审查,经审查批准的,将批准文件连同合作出版合同书(协议书),一并报新闻出版署核批,海关凭新闻出版署的批准文件查验放行。

六、化学品首次进口及有毒化学品

(一)化学品首次进口的涵义

化学品首次进口是指外商或其代理人向中国出口其未曾在中国登记过的化学品,即使同种化学品已有其他外商或其代理人在中国进行登记,仍被视为化学品首次进口。

(二)有毒化学品的环境管理

1.进出口列入《中国禁止或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的有毒化学品,海关凭国家环境保护局签发的《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验收。实行一批一证制,每份通知单在有效期内只能报关使用一次。

2.进出口有毒化学品属国家实施其他进出口管制的,如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商检等,在进出口通关时,还应出具其他授权机关签发的有关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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