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其他特殊国家管制
一、文物出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文物工作。同时规定,珍贵文物禁止出境,一般文物限制出境。贸易性文物出口,除需经国家指定口岸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并发给许可出口证件外,还应交验文化部的批准文件。具有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除经国务院批准运往国外展览外,一律禁止出口。文物出口和个人携带文物出境都必须事先向海关申报。
(一)文物出境鉴定范围
1.建国前中国或外国制作、生产或出版的陶瓷器、金银器、雕塑品、书画、织绣、货币、工艺美术品等。
2.建国后我国已故近现代著名画家、工艺美术家的作品。
3.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
4.国家文化管理部门指定的其他物品。
(二)有关手续及通关要求
文物出境,必须由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国家文物出境鉴定部门进行出境鉴定。经鉴定准予出境的文物,由执行鉴定任务的机构加盖1994年版火漆印。A、B、C编号。
文物出境,指定在北京、天津、上海、广州四个口岸办理验放手续。有关单位申报出口文物需经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向海关提交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证明或国家文物局开具的《文物出口特许证》或《文物出口证明》。
二、濒危物种管理
我国是《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的成员国,对此,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有关法规,以加强对濒危野生动植物的保护。
(一)濒危野生动植物种进出口管理的范围
凡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和附录二文件中的全部物种,列入《国家重点保护动物名录》和列入《国家珍贵树种名录》的全部物种均是珍贵稀有野生动植物种。上述物种是指:(1)活的或死的动物、植物;(2)任何可辨认的部分;(3)物种的衍生物;(4)人工培养的野生物种;(5)野生动物的皮张、羽毛、掌骨、器官等。
另外,凡含有珍贵稀有野生动植物成分的中药材,也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进出口管理的范围。
(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进出口的基本手续
1.凡出口珍贵稀有野生动物,如大熊猫、金丝猴、白鳍豚、扬子鳄、中华鲟等,必须事先报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办公室核准,发给《野生动植物允许出口证明书》,凭以向海关申报出口。
2.因科学研究、文化交流等出口的各种国家珍贵树种、树苗(含根、茎、叶、花、果实及其他产品、制成品等),海关凭《野生动植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验放。
3.牛、虎、豹、熊、麝、穿山甲、海龟、玳瑁、大象、羚羊等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物种或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这些动物及其产品的国际贸易必须由进、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管理机构签发允许进、出口证明文件,凭以向海关申报。
4.进、出口非洲象及其任何产品,必须经出口国政府和进口国政府商得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秘书处同意后,发给允许出口证明和允许进口证明书,凭以向海关申报进、出口。
5.出口含珍贵稀有野生动植物药材成分的中药材,在出口前必须取得国家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办公室签发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后,方能向海关申报出口。
6.出口珍稀野禽、野味(整体或分割部分)及观赏野生动物(含标本),海关凭具有上述商品进出口经营权的单位及《野生动植物允许出口证明》验放。
三、金银产品出口管理
凡报运出口的金银及其制品或含有金银的制品,出口单位凭中国人民银行制发的《金银产品准许证》办理出口手续。为加工出口成品而从境外进口的金银原料,应在进口后持进口报关单据到中国人民银行办理登记手续,以便出口时审查发证。
(一)金银产品出口的基本手续
1.金银及其制品报关出口时,必须事先到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授权机构办理《金银制品出口准许证》,海关凭以办理出口报关手续。
2.为加工出口成品而从境外进口的金银原料,应当在进口后持进口报关单据到中国人民银行办理登记手续。成品出口时,凭以签发《金银制品出口许可证》,报关出口。
(二)金银产品进口的基本手续
1.旅客携带进境的黄金及其制品应以自用、数量合理为限,经海关核准后予以免税放行。超出自用合理数量的黄金及其制品,海关凭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批准文件,予以征税放行。
2.旅客随身携带进境的国内单位进口的金银及其制品,及接受捐赠的金银及其制品,须由国内单位凭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在有效期内的批件,办理报关手续。
3.来料加工所需进口的金银,必须持有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或其授权的分行的批准文件,向海关申报进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