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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关员考试第三章复习内容(4)

2008-11-09 
报关员资格考试第三章复习内容。

第二节 国家对机电产品的进口管理制度

一、国家对特定机电产品的进口管理

(一)适用范围

机电产品是指机械设备、电气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电子产品、电器产品和仪器仪表等及其零部件、原器件。但不包括虽然为机械、电气、电子设备所生产的,而本身无机械、电气、电子性能的产品,以及各类体育用具、玩具。

对于进口电冰箱、洗衣机、照相机、摩托车、汽车、空调器、汽车起重机7种机电产品的零、部件每套价格总和达到同型号产品整机到岸价格的60%以上的,也应视为构成整机特征;对于进口电子计算机、电视机、录音机、手表、电视机显像管、电子显微镜、复印机、电子分色机、CT机、气流纺纱机、录(放)像机和录音录像磁带复制设备等12种机电产品的零件、部件每套价格总和达到同型号产品整机到岸价格的60%以上的,应视为构成整机特征。

(二)进口机电产品配额管理规定

1.外经贸部负责会同海关总署制定、调整和公布机电产品进口配额目录,编制全国年度机电产品进口配额计划并组织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沿海开放城市、经济特区外经贸主管机构(地方外经贸主管机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部门机电办)负责对本地区、本部门机电产品进口配额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向外经贸部报告。

2.进口属于配额管理的机电产品,申请进口单位应当填写《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经有关的地方外经贸主管机构、部门机电办核实后,向外经贸部申领《机电产品进口配额证明》。其有效期为签发当年。

3.请进口单位持外经贸部签发的《机电产品进口配额证明》申领《进口配额许可证》。并凭以向海关申报。

4.下列情事进口机电产品应办理《机电产品进口配额证明》及《进口配额许可证》:

(1)进口配额管理机电产品的零部件,构成整机特征的;

(2)加工贸易项下进口配额管理机电产品用于生产内销产品或留作自用的;

(3)外商投资企业进口配额管理机电产品用于生产内销产品或内销的;

(4)租赁贸易、补偿贸易等贸易方式进口配额管理机电产品的;

(5)以无偿援助、捐赠或者经济往来赠送等方式进口配额管理机电产品的;

(6)我国驻外机构或者境外施工企业在境外购置配额管理机电产品,需调回自用的;

(7)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二、机电产品自动进口登记管理

(一)自动进口管理机电产品的适用范围

下列情事进口属于自动进口管理的机电产品应办理《自动进口许可证》:

1.加工贸易项下进口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机电产品用于内销产品或留作自用的;

2.外商投资企业进口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机电产品用于生产内销产品或内销的,以及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旧机电产品的;

3.租赁贸易、补偿贸易等贸易方式进口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机电产品的;

4.从我国保税区、出口加工区进口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机电产品的;

5.我国驻外机构或者境外施工企业在境外购置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机电产品需调回自用的;

6.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二) 下列情事进口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机电产品,不需办理《自动进口许可证》

1.加工贸易项下进口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机电产品用于复出口的;

2.将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机电产品进口到我国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并用于复出口的;

3.由海关监管,暂时进口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机电产品的;

4.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和自用进口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机电产品的;

5.进口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机电产品类的货样和广告品,每批次价值不超过5,000元人民币的;

6.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三)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规定

1.国家对实行配额管理和特定产品目录管理以外的机电产品实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

2.进口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机电产品,申请进口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经相关的地方外经贸主管机构、部门机电办核实后,签发《自动进口许可证》。

3.进口单位凭《自动进口许可证》向银行办理售付汇;海关凭《自动进口许可证》办理验放手续。

4.《自动进口许可证》的有效期、变更、换发和延期《自动进口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在有效期内因特殊原因需要对《自动进口许可证》延期的,进口单位应当到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换证手续,《自动进口许可证》只能延期一次。

(四)2002年自动进口许可机电产品目录简况

1.地方、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签发的商品共540种。如:过热水锅炉、机车用柴油机、液压马达、混凝土泵、离心通风机、炼焦炉、石灰石分解炉、热交换装置、工业用静电除尘器、载客电梯、精梳机、热轧管机、显示器、激光打印机、扫描仪、电缆、病员监护仪等。

2.由外经贸部签发的商品共74种。如:机动车辆上供人使用的空气调节器、棉细纱机、气流纺纱机、注塑机、激光视盘放像机、无线寻呼机、无线电通信车、机动医疗车、X射线断层检查仪等。

三、海关对重要工业品的进口管理

重要工业品目录分为限量登记管理商品和自动登记管理商品两大类。国家对上述两大类商品分别进行“限制登记管理”和“自动登记管理”。进口企业进口上述商品时,经国家经贸委授权机关审核后发给《重要工业品进口登记证明》,凭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办理进口海关手续。《重要工业品进口登记证明》的有效期为6个月。

(一)适用范围

1999年2月,国家经贸委公布列入重要工业品目录的商品共有13类,其中,实行限量登记管理的商品有5类:原油、钢材、农药、胶合板和石棉;实行自动登记管理的商品有8类:酒、彩色感光材料、塑料原料、合成橡胶、化纤布、钢坯、铜和铝。

(二)有关手续及通关要求

进口实行限量登记管理的重要工业品,经营单位需向国家经贸委授权的登记机关申领《重要工业品进口登记证明》验放。进口实行自动登记管理的重要工业品,经营单位需向国家经贸委或外贸部授权的登记发证机关申领《重要工业品登记证明》或《自动登记进口证明》,海关凭上述两种证明之一验放。其中,属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还应在办理《自动登记进口证明》后按原规定办理许可证,海关凭进口许可证验放。

进口重要工业品中属国家规定应实施其他进口管制的,如动植物检疫、商检、食检等,还应办理其他进口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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