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国家限制进出口商品的配额管理和许可证管理
(一)配额管理和许可证管理的定义
配额管理是指国家在一定时期对于某种商品的进出口数量或金额直接加以限制的管理措施。在规定的期限和配额以内的货物可以进出口,超过了的不准进出口。
许可证管理是指对外贸易经营者进口或者出口国家规定限制进出口的货物,必须事先征得国家的许可,取得进口或者出口许可证。
我国目前采用的是配额许可证管理的措施,即配额与许可证结合使用,需要配额管理的商品必须要申领许可证。
(二)我国的进口商品配额和许可证管理
1.有关规定
(1)各发证机构要严格按照进口分级发证范围目录签发进口许可证,严禁越权、无批件或超配额发证。
(2)进口汽车整车指定在大连、天津、上海、黄埔、皇岗和满洲里六个口岸报关,各发证机构应按指定的报关口岸签发进口许可证。
(3)不实行“一批一证”管理的商品,发证机构在签发进口许可证时,必须在许可证“备注”栏内填写“非一批一证”。
2.2002年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概况
(1)2002年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共12种,总计170个8位商品编码。
(2)自2002年1月1日起,取消对绦纶纤维、腈纶纤维、聚酯切片、烟草及制品、二醋酸纤维丝束、彩色电视机其显像管、收音机和录音机及其机芯、录音录像磁带复制设备、电冰箱及其压缩机、录像设备及其关键件、空调器及其压缩机、气流纺纱机、酒、彩色感光材料的进口许可证管理;取消对汽车及其关键件、汽车轮胎部分编码商品的进口许可证管理。
(3)2002年实行进口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商品有:成品油、天然橡胶、汽车轮胎、汽车及其关键件、摩托车及其关键件、照相机及其机身、手表和汽车起重机及其底盘等8种商品。
(4)2002年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有:光盘生产设备、监控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和消耗臭氧层物质等4种商品。
(三)我国实行出口配额或许可证管理的商品
1.有关规定
(1)凡指定发证机构发证的商品,全国各类进出口企业一律到指定发证机构办理出口许可证。
(2)对不实行“一批一证”管理的商品,发证机构在签发出口许可证时,必须在许可证“备注”栏内填写“非一批一证”。
2.2002年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概况
(1)2002年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有54种(332个8位商品编码)。
(2)实行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商品有:玉米、大米、小麦、棉花、茶叶、食糖、锯材、活牛(对港澳)、活猪(对港澳)、活鸡(对港澳)、蚕丝类、坯绸、棉坯布(对日、韩)、煤炭、焦炭、原油、成品油、稀土、锑砂、锑(包括锑合金)及锑制品、氧化锑、钨砂、仲钨酸铵及偏钨酸铵、三氧化钨及蓝色氧化钨、钨酸及其盐类、钨粉及其制品、锌矿砂、锌及锌基合金、锡矿砂、锡及锡基合金、白银、定尺碳素钢板(对美国出口)、石蜡。
(3)实行出口配额招标的商品:蔺草及蔺草制品、碳化硅、氟石块(粉)、滑石块(粉)、轻(重)烧镁、大蒜(对韩国出口,共8个商品编码)。
(4)实行出口配额有偿使用的商品:矾土、人造刚玉、甘草及甘草制品。
(5)实行出口配额无偿招标管理的商品:电风扇、自行车、摩托车及摩托车发动机。
(6)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活牛(对港澳以外市场)、活猪(对港澳以外市场)、活鸡(对港澳以外市场)、牛肉、猪肉、鸡肉、大蒜(对韩国以外市场)、重水、消耗臭氧层物质、监控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铂金(以加工贸易方式出口)、电子计算机。
四、进出口贸易经营管制
(一)进口贸易经营管制
2001年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了《货物进口指定经营管理办法》。国家对进口指定经营管理的货物实行目录管理。即对少数关系国计民生以及国际市场垄断性强,价格敏感的大宗原材料商品录入目录,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指定的专业外贸公司、综合外贸公司、工贸公司联合外贸公司和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商业、物资公司经营。
(二)出口贸易经营管制
对我国大宗货物、特别重要的货物出口,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指定的企业经营。具体表现为:实行指定经营管理的出口货物目录及指定的出口经营企业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制定公布;目录以外的货物出口,由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各类企业按照企业的经营范围及其他规定自主经营。
五、对外贸易国别政策
对外贸易国别政策是根据国家外交政策的需要,在对外经济贸易活动中,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对不同关系的国家或地区采取不同的贸易方针、政策和方式。
(一)优惠措施── 国民待遇和最惠待遇
在对外贸易方面根据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给予其他缔约方、参加方或者根据互惠、对等原则给予对方最惠待遇、国民待遇。
(二)歧视性政策
任何国家或者地区在贸易方面对我国采取歧视性的禁止、限制或其他类似措施的,我国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国或地区采取相应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