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海关对报关员的管理
一、报关员的资格考试
从1997年下半年开始,海关总署实行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制度,只有通过资格考试,才能成为报关员。
(一)报关员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
1.年满18岁,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2.高中毕业或中等学校毕业以上的学历。
(二)报名手续
1.向主管海关提交下列证件:
(1)学历或毕业证明;
(2)身份证;
(3)个人免冠照片(小二寸)二张;
(4)报关员资格考试申请表。
2.海关经办人员审核上述证件符合报名条件的,将向申请人收取报名试卷 费,并颁发准考证。
(三)报关员资格证书的颁发
海关对资格考试合格者颁发“报关员资格证书”。它是可以从事报关工作的专业技术资格证明。
二、报关员的注册与年审
(一)注册
通过报关员资格考试取得报关员资格证书者,应持其已在海关注册登记的报关企业出具的下列证件,向所在地海关提出注册报关员的申请。
1.报关员注册申请书;
2.海关核发的企业注册登记证书;
3.申请注册人所属企业的用工劳动合同(或)证明申请注册人为该企业正式职工的文件;
4.身份证;
5.免冠照片(大一寸)二张。
(二)年审
海关对报关员实行年度审查制度,主要是考核报关员在办理报关纳税等通关过程中是否遵守报关管理及海关法规以及业务水平,以便重新确认其报关资格。
三、报关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报关员的权利
1.根据海关规定,代表所属企业办理本企业进出口货物报关纳税等通关手续;
2.根据海关及有关规定,对海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有权向海关申请复议,以至向法院起诉;
3.有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对海关工作进行监督,并有权对海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揭发和控告;
4.有权拒绝办理单证不真实,手续不齐全的报关业务;
5.有权举报报关活动中的违规走私行为。
(二)报关员的义务
1.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海关规章;
2.熟悉所申报货物的情况,提供齐全、正确、有效的单证,准确、清楚填制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并按有关规定向海关申请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报关手续;
3.海关查验进出口货物时,应按时到场,负责搬移货物、开拆和重封货物的包装;
4.负责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缴纳所报进出口货物的各项税费、海关罚款和销案手续;
5.配合海关对走私违规案件的调查;
6.协助本企业完整保存各种原始报关单证、票据、函电等资料;
7.参加海关召集的有关业务会议或培训;
8.承担海关规定报关员办理的与报关业务有关的工作。
四、报关员的法律责任
报关员有违反《海关法》行为并受到海关按照《海关法》和《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规定处理的,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报关员注册。
报关员有下列情事之一的,海关处以1 000元以下罚款,并要求报关员重新接受海关业务培训。培训合格后,方能继续办理报关业务:
1.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报关企业的;
2.非法代他人报关的,或超越本企业的报关业务范围报关的;
3.未经海关同意,逾期1个月以内不参加年审的;
4.持无效报关证件报关,转借、涂改、盗用报关证件的;
5.未经企业授权自行招揽报关业务的;
6.不履行报关员义务的;
7.向海关人员行贿或败坏海关声誉的;
8.因其他原因需处以罚款的。
五、报关员的报关行为规范
报关员代表所属企业向海关办理报关业务时,应遵循下列行为规范:
1.不得同时兼任两个或两个以上报关单位的报关工作;
2.熟悉所申报货物的基本情况,提供齐全、正确、有效的单证,准确、清楚填制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并按规定向海关申请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报关手续;
3.海关查验进出口货物时,应按时到场,负责搬移货物、开拆和重封货物的包装;
4.负责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缴纳所申报进出口货物的各项税费的手续、海关罚款手续和销案手续;
5.配合海关对走私违规案件的调查;
6.按时参加报关员年度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