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海关对各类报关企业的管理制度
一、海关对专业报关企业的管理制度
(一)开办专业报关企业的条件
1.符合海关规定的固定报关服务场所及报关作业所需要的设备;
2.注册资金人民币150万元以上;
3.健全的组织和财务管理机构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4.专业报关企业负责人、报关业务部门的主管人员以及报关员应当具备海关规定的资格条件。
(二)报关行为规则
1.可在所在关区各口岸办理报关纳税等事宜,如需办理所在关区以外口岸报关事宜的,由所在地海关报上级海关核准后,报海关总署审批。
2.在报关时,需向海关出示委托人的正式委托书。协助海关提供委托人及报关税等有关文字记录资料。
3.不得出借其名义,受其他人委托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纳税等事宜;也不得借用他人名义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纳税业务。
4.设立专职报关员办理报关纳税等手续,并应对报关员的报关行为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
5.申报进口的货物,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的次日起7日内应代委托人缴纳税款,逾期由海关按规定征收滞纳金。超过3个月仍未缴纳的,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6.应依法建立帐册和营业记录。真实、正确、完整地记录其受托办理报关纳税等事宜的所有活动。完整保留委托单位提供的各种报关单据、票据、函电,接受海关稽查。
7.收费项目及标准应经物价部门批准并对外公布。
(三)法律责任
1.在办理报关纳税等事宜中,发生走私、偷逃税等违反海关法行为的,由海关按照《海关法》和《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理,并取消其报关资格。企业负责人、报关部门主管人员及发生违法行为的报关员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再从事报关工作。
2.如受委托人的欺骗,向海关报关时发生伪报、瞒报行为的,由海关按照法律的规定追究其经济责任。
3.发生下列情事之一的,所在地海关暂停其6个月以内报关权:
(1)违反《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规,但不构成走私行为的;
(2)对报关员管理不严,多人次被取消报关员资格的;
(3)拖欠税款和不能履行纳税义务的;
(4)经海关年审不合格或未经海关同意不参加年审的;
(5)违反海关规定,有变更未经核准,停业未经备案,出借其名义或借用他人名义报关纳税,未建立账册和经营记录,未完整保留有关单证、票据、函电,不接受海关稽查等情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