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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民初字第××号
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观海卫镇古窑村。
法定代表人阮学平,总经理 。
委托代理人张亚洲,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公牛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大街2号四通大厦909室。
法定代表人韩远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春森,北京市正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笑冰,男,汉族,1968年2月19日出生,北京凯创信通公司经理,住北京邮电大学眷24号楼24652号。
被告韩大如,男,汉族,1961年7月18日出生,个体工商户,字号为慈溪市师桥岐山电热器厂,住浙江省慈溪市观海卫镇大岐山村。
委托代理人许春森,北京市正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神其美吉商贸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大街3号鼎好天地电子市场4831号。
法定代表人阮其聪,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春森,北京市正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不正当竞争纠纷。
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成立于1995年,以生产“开关、插座”等商品为主,并在上述商品上持续使用“公牛GONGNIU及图形”商标至今。经过多年发展,原告的“公牛GONGNIU及图形”商标已广为相关公众所知晓,具有很高的知名度。被告北京公牛电器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4月,使用与原告“公牛GONGNIU及图形”之中文部分“公牛”相同的“公牛”为字号,并在其生产销售的“插座”等商品及外包装上大量使用含有“公牛”字样的企业名称。被告韩大如实际生产加工了以上插座等产品,被告北京神其美吉商贸中心在北京市海淀区进行了销售。原告认为,三被告的行为共同构成了不争当竞争,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三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2、被告一限期变更含有“公牛”字样的企业名称;3、三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万元;4、三被告在《中国工商报》、《中国质量报》上刊登声明,为原告消除影响。诉讼中,被告北京公牛电器有限公司、韩大如、北京神其美吉商贸中心表示承认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对“公牛”商标享有合法权益,尊重“公牛”商标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愿调解解决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北京公牛电器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电源转换器、插座”等商品上使用包含“公牛”字样的企业名称,并于二OO六年八月十五日前将市场流通领域(包括批发商)已存在的带有包含“公牛”字样的企业名称的电源转换器、插座产品全部收回,并采取必要措施永久性消除插座等商品上任何带有包含“公牛”字样的企业名称;
二、被告北京公牛电器有限公司自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企业名称变更手续,其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再包含“公牛”字样或者与之相近似的文字;
三、被告韩大如、被告北京神其美吉商贸中心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带有包含“公牛”字样企业名称的产品;
四、被告韩大如自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用于生产加工包含“公牛”字样企业名称的商品所使用的底板模块交给原告;
五、被告北京公牛电器有限公司、被告韩大如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补偿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三万元及公证费二千八百元。
案件受理费七千零一十元、财产保全费二千零二十元(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北京公牛电器有限公司、被告韩大如共同负担,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宋鱼水
代理审判员 李 颖
代理审判员 杨德嘉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二ОО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曹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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