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中了解,2000年1月3日,重庆大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大新公司)与北碚区俊铭石英沙厂签订输液瓶供货合同,合同有两份,付款方式不同。
沙厂持200044号合同找到南川市裕华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由裕华公司给沙厂提供输液瓶。送出56万多只输液瓶后,沙厂无法结算30多万元的货款。检察机关在法庭上称,大新公司为收回沙厂所欠债务,在一日内签订以货抵债为实际结算的20005号合同后,又签订以产品合格车间用后滚动式付款为内容的200044号合同,供对方另行组织货源时使用,主观上存在恶意串通以损害不特定第三人合法利益的共同故意。
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愿意达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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