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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9)常民二终字第11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曾xx,女,1987年3月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x村x组。
委托代理人刘世海,广东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鄢xx,男,1981年10月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x村x组。
委托代理人谢飞,湖南辰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离婚纠纷
上诉人曾xx因与被上诉人鄢xx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2009)汉民初字第3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第三项。
经审理查明,2008年3月10日,曾xx与鄢xx经人介绍相识相恋,在双方接触不多,了解不够的情况下于同年12月x日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由于性格各异,双方常为家庭琐事争吵致夫妻感情不和,2009年3月10日,曾x在未告知鄢x的情况下独自外出打工,双方分居至今。
曾xx为结婚购买嫁妆有:四高组、条组、写字台、梳妆台、桌子、椅子、沙发、茶几、火架等共5380元,大开门碗柜、大方桌、小方桌、椅子13把、火盆一套等共计3200元,床上用品共计2868元,家用电器共计8880元,男式戒指2480元,衣物1250元,以上共计24058元;鄢xx给付曾为娇结婚订金7750元、结婚彩礼29300元、共计37050元及给付原告见面礼1200元、结婚时打发上亲1400元;婚后双方无共同财产、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曾为娇与鄢良广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曾xx与鄢xx离婚。
二、曾xx为结婚购买嫁妆归鄢xx所有。
三、曾xx在调解书签收时一次性返还鄢xx现金7000元。
四、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合计200元,由曾xx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海 岚
审 判 员 周 建 民
审 判 员 熊 淑 兰
二00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中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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