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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培训工作实施意见(3)

2010-08-01 
 “十五”以来,我市教育干部培训工作取得很大进展,中小学校长持证上岗制度进一步巩固,提高培训全面推进,
3、强化制度建设,保证训用衔接。各县市区教育局要认真贯彻《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完善中小学校长持证上岗制度。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把校长培训取得的成效作为干部任(聘)用的重要依据之一,强化培训与干部培养、聘任、考核之间的联系,突出培训与任用的有机衔接。凡未取得任职资格培训合格证的新任校长,必须在任职之日起至六个月内,接受任职资格培训并取得“任职资格合格证书”。在职校长,“十一五”期间必须参加规定时数的提高培训,并取得“提高培训合格证书”,作为继续任职的必备条件,对于未取得“任职资格培训合格证书”和在规定期限内未参加提高培训的校长,其本人不得参加教育系统各种“评优”、“评先”,不得申报高一级教师职务,其所在单位不得参加达标学校、示范学校等评比活动。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按计划参训的中小学校长,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直对免去其职务。继续将教育干训工作纳入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督导评估各级学校、幼儿园办学水平评估范围,加强督导检查。对培训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4、规范管理,从严治训。市教育局将加大对全市干训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各级培训机构的培训方案与计划必须经同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方可实施。为加强培训过程的监控和考核,将建立调训任务完成情况定期通报制度。各县区教育局要加大培训质量监控力度,定期对培训进行检查评估,从培训需求调查、培训目标确定、培训计划制定、培训内容和方式选择、培训师资选聘以及培训过程管理等环节上加强监督。各级培训机构对参训学员要严格管理,实行考勤制度、学籍管理制度和定期考试、考核制度,考试考核成绩和写实性书面学习鉴定存入本人档案。严格培训学籍和培训证书管理,建立完善的培训登记制度和备案制度。由省教育厅印制的各类教育干部培训证书实行固定编号,省、市两级培训由省教育厅统一验印,县级培训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验印,并运用微机数据库管理。

  5、经费投入,保证培训。教育干部培训经费以各级人民政府财政拨款为主,列入同级教育事业费年度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增长逐步提高。市教育局将督促各县市区财政将培训经费列入政府财政经常性预算,并按照省教育厅要求,补足同级干训经费。保障培训经费单独列支、专款专用。加强教育干部培训经费管理,建立科学、规范的培训经费管理制度。各级培训机构要以社会效益为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省教育厅、市教育局每年将对补贴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逐步推行项目管理,实行与项目实效挂钩的培训经费拨付制度。为提高培训经费的使用效能,市县区可以采用委托、招投标等方式确定培训机构。

  各县市区教育局一定要把实施“十一五”干训工作与当前工作结合起来,以人为本,与时俱进,加强管理,从严治训,进一步完善校长持证上岗制度,提高规范办学水平。各培训基地要联系实际,改进教学内容和方式,采取“送出学、请进教;自发学,集体研”的办法,提高培训实效。各级各类学校的校长和教育干部要积极参加培训,培训期间要善于思考,做到学有所得,学以致用,用新的教育理念指导工作,让培训的效果体现在推动我市教育工作的实际行动上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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