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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1)

2013-05-03 
基层应急队伍是应急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防范和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重要力量。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全面提升应急能力,经区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各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度假区管委,各部门,各单位:

  基层应急队伍是应急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防范和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重要力量。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全面提升应急能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办发〔〕59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省应急管理工作规范化建设的意见》(政办发〔〕34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政办发〔〕38号)要求,经区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基本原则。

  1.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以政府推动建设为主,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坚持专业化与社会化相结合,充分发挥各部门、各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着力提高全区应急队伍的应急能力和社会参与程度。

  2.分级负责,整合资源。按照属地为主、分级分类负责的原则,充分依托、整合现有各类应急队伍资源,形成应急合力,避免重复建设。

  3.立足实际,突出重点。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统筹规划,突出重点,按需发展,针对常发、易发灾种确定队伍建设,先急后缓,逐步加强和完善,形成规模适度、管理规范的基层应急队伍体系。

  (二)工作目标。

  在区级综合应急队伍基本建成的基础上,到年,各镇街、企业、学校等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队伍普遍建立,重点领域专业应急队伍全面加强,应急管理专家队伍和志愿者队伍进一步健全,应急志愿服务进一步规范,应急救援能力基本满足本区域和重点领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需要,形成统一领导、协调有序、专兼并存、优势互补、保障有力的基层应急队伍体系。

  二、进一步理顺应急管理体制

  (一)统一领导体制。各级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要设立由本级政府主要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协调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区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协调全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二)统一办事机构。区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承担区政府应急管理日常工作,履行应急值守、信息汇总、综合协调职能和发挥运转枢纽作用。各镇街、各部门和单位也要成立相应的应急管理办事机构(要有门牌),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并落实一至两名工作人员具体负责应急管理,为应急管理工作提供组织保障。

  (三)统一职责定位。各镇街、各部门和单位应急管理办事机构要认真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综合协调和服务监督职能,在协助领导搞好防范和应对处置突发事件方面发挥参谋助手作用,在应急管理体系建设方面发挥组织推动作用,在应急管理理论研究和教育培训方面发挥带头示范作用。

  (四)规范信息报告和发布。各镇街、各部门和单位要树立“窗口”意识,确立值班工作无小事的理念,不断加强和改进政务值班工作,提高值班工作水平。建立健全应急信息员队伍,规范信息报告模式,明确基层信息报告的程序和格式,确保信息报告及时、准确、畅通。一般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应当立即核实并在2小时内向区政府报告;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应当立即核实并在第一时间内向区政府报告。逐级上报到区政府的时间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密切关注社会热点和网络舆情动态,探索建立舆情监控机制,及时报告苗头性、预警性信息。加强和规范突发事件预警预报,利用好网络、手机短信平台和新闻媒体等,建立健全实时监测、快速反应机制。做好重点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和报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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