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些年学术界对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研究流行过诸多热点。笔者认为,我们应当关注的是:加入的准备比加入的时间更重要,加入的程序比加入的出价更重要,加入的挑战比加入的机遇更重要。
加入的准备比加入的时间更重要
自从1986年我国政府正式提出要求恢复在关贸总协定(世贸组织前身)中缔约国地位以来,时间已过去了14年多,以至于国务院总理朱镕基曾说,入关谈判我们从黑头发谈到了白头发。在这样的背景之下,人们特别关注加入世贸的时间,很多人对加入时间的关注重于对加入准备的关注,对谈判进度的关注重于对谈判实力的关注。这种现象是令人忧虑的。从本质上讲,中国入关、入世的谈判所以打持久战,是与实力相对较弱有着密切的关系。任何时候,谈判桌上的结果都取决于谈判桌下的实力。我国实力较弱至少表现在:按官方比率折算的gdp仅是美国的1/9,进出口总额(2000年超过4000亿美元)仅占到世界商品贸易总额的3%,美国则占到16%,日本为6%,英国为5%,法国为5%。而且我国外贸中一半以上为外商投资企业所有,且本国企业出口技术含量较低,人均gdp按汇率折算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1/6、美国的1/45(《中国统计年鉴2000》、《国际统计年鉴1999》)。当然这并不是说,实力较弱的国家就不能加入世贸组织,实际上加入世贸组织的大多数国家仍是发展中国家。但对于我们这样一个大国、几千年东方文明之国而言,实力较弱确实是我国迟迟没有加入的根本原因(当然这不是唯一原因,80年代前主要是制度原因,80年代后则不是。这一点可以由古巴加入世贸佐证)。可以肯定地说,如果我们有充分的实力,则不是我们“要求”加入,而是我们“被请求”加入的问题。
在国际竞争舞台上,任何时候都要依靠竞争力(实力),谈判始终是辅助的手段,地位是不能靠谈判谈出来的,只能靠力量“打”出来。龙永图先生在一本介绍世贸组织的书中从另一个角度表达了类似的思想。他说,“在当今的国际经贸关系中,起主要作用的毕竟还是国与国之间的双边关系,国际组织的作用是十分有限的。这也是为什么我们在入世问题上采取积极手段又顺其自然,水到渠成的态度。”因此,加入世贸组织的具体时间并不是一个重要问题。只要我们准备充分,何时加入则并不重要。此外,国家需要我们加入时,我们可以加入;国家利益需要时,加入了还可以随时退出。笔者曾看到一则材料:美国一些国会议员表示,如果美国败诉三次则退出世贸(《经济日报》2000.3.6.15版,《新华书日报·社科新书目》2001.2.18.11版)。虽说美国不会轻易退出世贸,但退出的可能性是存在的。20世纪80年代中期美国退出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就是明证。当我们正在积极要求加入世贸的时候,美国却有可能退出世贸,这是值得令人玩味的。说到底,加入世贸及加入任何国际组织,也仅仅是个手续问题,归根到底,我们应当重视加入的准备。然而根据国内数家权威机构调查:我国企业领导人中90%以上对世贸组织了解不充分,对加入世贸没有充分的准备,我国企业面临国外的贸易诉讼几乎没有几个应诉的,不了解、不善于利用世贸规则争取自己应有的权利与利益。这其中的原因主要不是外因而是内因。我们应该形成一种“我要了解世贸”而不是“要我了解世贸”的机制,为此,我们的企业制度、体制还需要深化改革,使企业管理人员是深层而不是浅层地了解世贸,在了解的基础上作各方面的准备。
值得指出的是,目前出版的关于世贸组织的书从数量上讲确实不少,但真正以读者(需求)为导向的书不多。没有对读者市场进行细分,内容过于一般,针对性不强。以笔者之见,至少应该有这样几个世贸知识版本:普及版、提高版、专业版(不同专业),宏观版、企业版、生产者版、消费者版、研究版。
加入的程序比加入的出价更重要
伴随着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我国经济社会活动也同步地由人治转向法治。法制社会的一个基本特征是:任何事情都应有程序,都应按程序办。程序是最基本的规则,不管程序本身是否还需要改进,有程序才能有公正,公正的程序至少能保证一半的公正。像加入世贸组织这样的大事,应该而且必须有一个程序,有一个公开、公正的程序。从程序上讲,应该首先制定《中国加入国际组织法》,其次应该制定《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法(或条例)》。这样就可以使整个加入世贸的过程公开、公正、民主,使加入过程不仅仅是个别部门、少数人“谈”的过程,而是全民可以参与、可以监督的过程。只要有了科学的程序,具体出价多少就完全是一个派生的问题。现在很多人非常关心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出价(承诺),而对这个出价形成的机制(程序)本身却关心很少,这是不正常的。这当然不能责备我们的百姓,而应深思我们为什么不首先公开这样一个程序,为什么不公开谈判中的内容而使得国内百姓要从国外的网上扒?即使不向全社会公开谈判内容,起码也应该向省市级研究部门公开。现在的情况似乎是外经贸部一家在唱独角戏。像加入世贸组织这样的事情绝不仅仅是一个涉外的事,完全应该由综合性部门牵头,谈判代表团应该由多个部门的人组成。依笔者看法,加入世贸组织应该有这样一个程序:首先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应成立一个加入世贸组织委员会,责成其起草一部关于加入世贸组织程序的法律,其次是在全国人大就加入世贸组织举行一系列听证会、论证会、讨论会,就加入世贸组织的出价形成法律文件,然后交由国务院依此操作,并要求国务院每季度或每半年向全国人大汇报一次谈判进展情况,接受人大代表或人大常委的质询。同时,整个过程中还应商请全国政协参与。由此,加入世贸组织就不再是一个单一的行政行为,而是立法、执法、司法共同参与的行为。也许有人会说,这样的提议已经太晚,其实不然,因为,一则我们至今还没有入世,因而有时间补做其中的一些工作,二则即使我们加入了世贸,我们也仍然可以补做一些工作,比如,加入后仍需要定期向全国人大汇报有关工作,接受其监督。亡羊补牢,未必晚矣。三则现在加入了不等于永不退出,因此有了这样一套程序可以超前做好退出后的再复入问题。四则可为今后加入国际性组织提供参考。所谓有法可依、依法办事就是强调程序的权威。
顺便说,世贸组织在自身运作中也非常重视程序。比如,其关于贸易争端解决机制就充分体现了这一原则。其程序是:磋商(由秘书处出面,建议争端双方化解矛盾,协商解决,时间为60天)——磋商不成,则调解调停——调解调停不成则成立专家小组——专家小组提出解决方案。若争端一方不服,可上诉至世贸组织上诉法院,法院作出裁决报总理事会决策,采用反向一致原则——秘书处负责执行裁决。
加入的挑战比加入的机遇更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