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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关于征地补偿款纠纷的相关问题分析(3)

2010-03-19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纠纷是笔者遇到较多的案件,较之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纠纷处理起来因其法律关系较为明确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纠纷是笔者遇到较多的案件,较之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纠纷处理起来因其法律关系较为明确而“相对”简单,即只要严格遵循民法物权有关理论即可。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处理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纠纷中,首先要查明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权属关系。简而言之,地上附着物及青苗属于谁,补偿款就应该给谁。但在实践中,出现的情况往往并非如此简单,因为如前所述,目前,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的补偿并非直接由征地的国家直接面对其所有者,而是经过集体经济组织发放,这其中难免出现不透明的截留、侵害农民利益情况出现。笔者就曾代理过这样的案件。2002年,沈阳市东陵区五三乡教场村60余亩集体土地被征用,用于大学城奠基工程,此块地涉及刘宝录等19名村民。由于当时时间紧,代表国家征地的浑南新区管委会并未与被征地户签订正式的补偿协议,只是草签约定每亩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3000元,并实际支付。2003年,大学城项目全面启动,浑南新区管委会与教场村民委员会签订了正式补偿协议,协议中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作了明确约定,其中,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一项约定为每亩30000元,包含先期2002年征用的60余亩土地,同时,在拨款明细中也明确指出,此次所拨款项扣除了2002年先期已支付的60余亩土地的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事实上,是新区管委会就60余亩土地给予了每亩27000元的追加补偿。而当刘宝录等19名村民找到村委会时,得到的答复却是,追加补偿款是村委会争取来的,19名村民被征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已在2002年补偿完毕,追加的每亩27000元应归全体村民所有。刘宝录等人遂找到笔者,寻求法律帮助。笔者经过研究认为,这是典型的截留地上物补偿款案件,案件事实是清楚的,根据物权理论及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村委会的理由是站不住脚的。笔者代理刘宝录等19名村民向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教场村返还截留的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然而,在诉讼过程中,又一项难题出现在笔者面前——“证据问题”,如何证明村委会已收到了追加补偿款成为问题的关键,因为,没有收到就不存在截留的问题。为此,笔者来到浑南新区管委会进行调查,得到了答复却是,村民不是2003年补偿协议的一方当事人,无权查阅相关文件,笔者只好根据证据规则的相关规定提请合议庭调取此份证据,法院调取的证据表明,高新区管委会已将追加补偿款如数拨付给被告。至此,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已经查明。此案经过高新区法院一审、市中院二审,判决结果当然不言而喻,刘宝录等村民如愿索要回了属于自己的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此案也被两级法院树为典型案例。

  总之,通过几年的业务实践,笔者认为,在解决征地款补偿纠纷案件中,仍然存在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与实际情况相脱节的问题,即遇到实际问题,往往无“法”可循,笔者期待国家出台更为细化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更为行之有效的方式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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