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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门批捕权问题分析探讨(2)

2010-03-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2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
 四、在立法与司法改革中影响批捕权配置的因素是什么?是法律理论的科学性、现实性?抑或还有其他因素?

  托马斯·库恩的历史相对主义对解读与看待影响司法改革的因素会有启迪作用。1962年,美国普林斯顿大学的托马斯·库恩发表了《科学革命的结构》一书,提出了“范式”的概念。在20世纪70年代到90年代,库恩的范式思想在西方社会科学领域产生了广泛的影响。库恩认为科学的发展是一种过程,是在“常规”与“革命”两个不同发展过程的交替中向前发展的。“革命要求要有这样的框架,因为革命总是涉及抛弃和取代框架,或是框架的某些组成部分”这个框架就是范式。范式就是在某一历史时期,主导某一领域发展与运行规则的框架。它一方面表现为准则、价值观、信念,另一部分则是这种价值观与信念的物化形式。当今中国法学家共同体的主流理念、准则、信念以及这种主流信念所决定的法律体系构成了当今中国社会法律范式。在“革命期”,法学家共同体创造了一个新的范式,而在常规期,共同体要受已经建立起的范式的约束,当共同体的社会实践与已建立起来的范式发生矛盾时,共同体更多的是采取各种措施,使他们与范式相适应,或在范式的框架内进行有限的调整(如同1996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只有社会实践与建立的范式的矛盾冲突足以使法学家共同体对原有的范式无法容忍时,才会发生危机,最终导致共同体决定摒弃旧范式。一个人、两个人、一部分人的见解与意见,只是冲突素材的积累,不足以左右共同体的意见。共同体既包括实务工作者也包括学者。1996年3月,当《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改后,法学家正为司法改革所取得的诸多成果,诸如庭审制度的改革、加强了对公民人权的保护等进行欢呼时,几年的司法实践却使对中国刑事诉讼有很深见解的学者惊呼“审判方式改革”的局限性。为什么人们对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抱有如此大的希望,而在它修改后的很短时间内却发现许多问题依旧存在?因此,有人一针见血地指出,审判程序的改革与庭前程序的滞后,即审前程序的“流水作业”是根本原因。按照库恩的观点,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并未触及现行法律体系的范式,只是在现有范式下对原有法律进行了调整,原法律框架并没有发生变化,旧的范式并没有被新的范式所取代。因而,一些很有创新精神的学者,试图把西方社会中法律范式下具有科学性、合理性的理念或作法移植到中国社会的法律范式下之时,遇到了另一些同样优秀的学者们的反对。反对者的理由同样具有科学性与合理性,这是两个不同范式科学性的冲突。从这一点来看,中国的司法改革,需要从整体、全局的角度考虑,否则的话,即使引入一些西方的理念与作法,如庭审改革、沉默权,而整个法律的范式不发生变化,也是南桔北枳。影响中国司法改革的首要因素是整体性,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本身的修改并不能完全解决在刑事诉讼实践中遇到的各种问题,也不能完全化解各种矛盾,它牵扯到政体问题,并与现行整个中国的司法体系密切相关。范式的转变是由法学家共同体决定的。在法学领域,这些具有共同的信念,具有可以通约性并能够决定某一范式存在或消亡的法学家被称之为法学家共同体。共同体的本质强调社会、科学、进步的社会性。它把历史、社会和科学发展的动因归结为共同体对某一范式的态度。库恩认为,共同体认同或摒弃一种理论还具有非理性的因素,有其历史、社会及心理特征。检察机关的许多理论与实务工作者对把批捕权交给法院的做法持反对态度,有人认为这是“一些当前颇具一定代表性的但又相当陈腐落后的法律思想观念”。这恰恰是一种哲学的贫困。检察官们反对这种观点,这正是无法改变的社会心理与无法割裂的传统的客观表现。共同体对范式选择的非理性,正是以库恩为代表的社会历史学派哲学能够在哲学领域占有重要地位并对社会科学产生重大影响的原因。

  预审法官制度是法国的司法传统之一,它担负双重职能,一是领导和指挥对现行重罪和轻罪的侦查;二是批准拘留、逮捕、司法管制和临时羁押,对刑事案件进行预审。在法国国内对此也有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预审法官实际上起着超级警察的作用,一身二任,职能混淆,又缺乏制约,主张加以改革,并且为1993年1月4日的法律所采纳,但相隔数月,即1993年8月24日的法律又恢复了原来的制度。预审法官权力废除派的主张应该是理性的,并且确实具有科学性和合理性,但法学家共同体的抉择却表现出了非理性,偏偏恢复了预审法官的“超级警察”地位,原因在于社会的发展不能割断与历史的联系,不能摒弃法学家共同体的社会心理。因此,影响中国司法改革的不仅仅是理性主义,还会有非理性主义的影响,一些有远见的法学家主张“有限制的沉默权”也是对纯粹理性主义的非理性的抉择。倒是这种非理性的抉择更易为法学家共同体所认同,这就是现实。

  因此,除了科学性之外,影响批捕权配置的因素还会有社会心理、历史传统等因素,即非理性。可以预见,影响批捕权配置的因素有司法改革的整体性、司法改革的科学性、非理性(法学家共同体的社会心理、中国法律的传统等)。希望把一种范式下具有科学性的理念、作法或机制移植于另一种法律范式之下并希望其产生预期结果的想法往往是难以实现的,司法改革没有整体性、全局性是不可行的;法学家共同体的社会心理及中国社会的现实状况与传统因素也是影响中国司法改革的重要方面。批捕权的配置亦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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