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4 风险转移、违约责任、损害赔偿
某甲与某工厂订立了一份买卖汽车的合同,约定由工厂在6 月底将一部行驶3万公里的
卡车交付给甲,价款3万元,甲交付定金5000元,交车后15日内余款付清。合同还约定,工
厂晚交车一天,扣除车款50元,甲晚交款一天,应多交车款50元;一方有其他违约情形,应
向对方支付违约金6000元。 合同订立后, 该卡车因外出运货耽误, 未能在6月底以前返回。7
月1日,卡车途经山路时,因遇暴雨,被一块落下的石头砸中,车头受损,工厂对卡车进行
了修理,于7月10日交付给甲。10天后,甲在运货中发现卡车发动机有毛病,经检查,该发
动机经过大修理, 遂请求退还卡车, 并要求工厂双倍返还定金, 支付6000元违约金, 赔偿因
其不能履行对第三人的运输合同而造成的经营收入损失3000元。 另有人向甲提出, 甲可以按
照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请求双倍赔偿。 工厂意识到对自己不利, 即提出汽车没有办理过户
手续,合同无效,双方只需返还财产。
[问题]
(1)汽车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2)卡车受损,损失应由谁承担?
(3)甲能否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请求双倍赔偿?
(4)甲能否要求退车?
(5)甲能否请求工厂支付违约金并双倍返还定金?
(6)甲能否请求工厂赔偿经营损失?
(7)甲能否同时请求工厂支付6000元违约金和支付每天50元的迟延履行违约金?
[正确答案]
(1)汽车买卖合同有效。因为双方主体资格有效,订立合同的程序、标的物均合法。
(2)卡车受损应由工厂承担责任,因为根据《合同法》142条的规定,标的物毁损、灭
失的风险, 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 本题卡车尚未交付, 受损的风险应由工厂承担。
(3)甲不能请求双倍赔偿。因为甲与工厂之间的汽车买卖合同关系不受消费者权益保
护法的调整。
(4)甲有权要求退车,因为根据《合同法》111条的规定,受害人有权合理选择要求对
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减少价款等违约责任。
(5)甲不能既请求工厂支付违约金,同时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因为根据《合同法》116
条的规定,不能同时选择两种罚则。
(6)甲可以请求工厂赔偿经营损失。因为根据《合同法》113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履
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 给对方造成损失的, 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违约造成的损失, 包括合
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7) 甲可以同时请求工厂支付6000元的违约金和支付每天50元的迟延履行违约金。 因为
根据《合同法》第114条的规定,这两种违约金分别适用于不同的情形,对应于两种不同的
违约行为。
[考点集成]
合同的生效要件:主体合法;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不违法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合同
标的确定可能;订立程序合法。 合同的生效时间: (1)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合同生效;
(2)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合同,合同生效时间为办理完毕批准、登
记手续的时间。(3)附条件的合同,合同生效的时间为条件成就时间;(4)附生效期限的
合同 ,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违约责任应注意两个原则:一是过失责任, 即当事人一方未履行合同或未完全履行合同,
只有其有过失, 他才承担赔偿他人损失的责任。 二是填平原则, 即经过救济之后, 没有违约
一方所得到的结果相当于合同已履行的结果, 也即没有违约一方当事人不能因为对方违约所
获得的赔偿超过合同实际履行可能给带来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