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务员考试热点时评:高校自治权应有其界限
媒体报道,鲁美学院一名新生因在专业复试中成绩低于入学考试成绩而被学校取消了学籍。校方宣称,对该学生做出“退学”的决定乃是依据该校《鲁迅美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而作出的。而当事学生称,学校的处理伤害了自己的权益,且有违公平公正的原则。
在这一事件中,校方的立场基于高校自治权,校方认为有权依据自治条例做出相应的处理决定。但在学生看来,学校的处理决定伤害了其个人权益,高校自治权的行使有随意之嫌。由此,我们不得不提出这样一个问题:高校自治权的界限何在。
对此,恐怕有人会提出质疑,在我们国家当前高校自治权尚称稀缺、匮乏的情况下,讨论高校自治权的界限是不是不合时宜?就好比,在一个人尚在挨饿的情况下,讨论这个人应该吃七分饱还是八分饱,是不是也不合时宜?
然而,笔者以为,即便在高校自治权尚显稀缺之时,讨论高校自治权的原则与界限仍有其必要。实际上,社会往往对自治权有一种误解,往往将其视为一种高校应予享有的权利,而没有意识到,自治权也是一种权力。而作为权力,必然存在着与其治理对象的权利的关系问题,也必然存在着权力的行使无原则,也就是滥用的问题。而无界限、无原则的高校自治权所引发的问题,所导致的危害并不少于自治权稀缺所引发的问题与危害。
那么,高校自治权界限在何处、应奉行何种原则?一般看来,高校自治权的主要目的是治校,普通老师与学生是高校中最广泛的群体,所以他们往往就成为自治权主要的治理对象。为此,自治权的强化将会直接与普通教师学生的权益发生冲突。所以,一方面,高校自治权必须要处理好如何保护普通教师与学生正当权益的问题,处理好自治权易于侵害普通教师与学生正当权益的问题。在这里,尤其应该警惕的,是将高校自治权视为削减教师与学生正当权益的思路。
实际上,高校自治权的主要目的,应是建立科学的、符合教育规律的高校生态,而影响、制约高校生态最主要的因素,乃是高校的行政、资金、教学管理。所以高校自治权首要的治理对象,当是高校的管理者与资源配置者;其首要的治理措施,也应当是规范高校的行政管理,规范高校资金科学合理的配置,等等。高校自治权尤其不能异化为强化高校行政管理者的权力的工具,沦为高校个别领导把持、控制学校,在高校中当“土皇帝”的利器。否则,高校就算摆脱了行政权力部门的过度控制,又将落入“土皇帝”们之掌控。后者之危害,相比前者并不稍减。
其次,高校自治权之践行当奉行何种原则?显而易见,应当是公平公正的原则。这不仅是“治理”这一行为的本质所在,也是实现上文所说的高校自治之目的的要求。这并不难理解,一方面,高校自治权可能强化高校个别领导手中的权力,唯有公平公正,方能稀释与抵消权力集中的危害。权力并不可怕,可怕的是不公正的权力。另一方面,唯有公平公正,方能补救高校自治权可能对普通老师及学生造成的伤害,权力的行使也方能服人。前者规范权力,后者保护权益,双管齐下,高校自治权才能成为一种正义的权力。
当然,需要指出的是,公平公正只是一种抽象的原则,其践行还需要依赖机构设计、制度规范、监督制约与多方参与,绝非空洞的说教所能实现。
不过,令人遗憾的是,无论是在现实的操作中,还是在某些管理者的思路中,高校自治权往往被异化为高校领导的治理权,更有甚者,异化为高校领导层罔顾公平公正,肆无忌惮地挤压、戕害普通老师与学生正当权益的权力。这样的高校治理权,既是高校之殇,也是社会之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