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的概念
一、国际私法的名称(法则区别说 私国际法 国际私法 冲突法)
1、法则区别说:最初由意大利 巴托鲁斯 使用
2、私国际法:最被由美国最高法院法官斯托里在《法律冲突论》提出,法国学者福利克斯在《私国际法或冲突法论》中正式采用
3、国际私法:德国学者谢夫纳在《国际私法的发展》中首先使用
4、冲突法:荷兰学者罗登伯格最先使用
二、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 国际私法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方法)
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指在主体、客体、内容三要素中至少有一个因素与国外有联系的民商法律关系
三、国际私法的定义:国际私法是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部门。
A.间接调整:指明某种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的规范,而不直接规定如何调整权利义务
B.直接调整: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的“实体规范”
四、国际私法的范围
在国际私法范围上的不同主张(略)
五、国际私法的规范
1外国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规范(国际私法产生的前提)
2冲突规范(法律适用规范)
3国际统一实体私法规范(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中具体规定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与义务的规范) 4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规范(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和国际商事仲裁规范)
冲突规范是国际私法最基本的规范
六、国际私法的渊源
国内法渊源(国内立法 国内判例(中国判例不是渊源,当然也不是国际私法的渊源) 司法解释)
国际法渊源(国际条约 国际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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