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别生效要件
1.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
(1)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2)条件的种类
①延缓条件与解除条件;
②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
2.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1)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2)期限的种类
①始期与终期;
②确定期限与不确定期限。
六、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要件
1.口头形式
2.书面形式
3.推定形式
4.沉默形式
七、无效民事行为
1.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和特点
2.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
《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二)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三) 一方以欺诈和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四)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和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 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 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七)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八、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
1.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的概念和特点
(1)概念
(2)特点
2.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的种类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
(2)无权处分行为;
(3)无权代理行为。
九、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1.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概念和特点
2.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3.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十、部分无效的民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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