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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复习讲义--自然人(2)(2)

2013-06-03 

  配偶:未再婚的 自撤销宣告之日起 婚姻关系自行恢复

  已经再婚 原婚姻关系仍然解除,不得自行恢复

  财产:已经被他人取得的,可以要求返还;

  第三人依法取得的,可以不返还原物,但应由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依法继承的应当返还原物,或给予必要补偿

  子女:已经被他人依法收养的,收养关系受法律保护;

  五、监护

  (一)监护的概念

  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其他合法权利而设立的法律制度,由特定人对被监护人实施监督、管理和保护。

  (二)监护人的设定

  ① 法定监护(团体监护);

  ② 指定监护;

  ③ 遗嘱监护;

  ④ 经主管组织同意的自愿监护;

  (三)监护资格

  1.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2.精神病人的监护人

  (四)监护人的职责和责任

  (1)监护人的主要职责:

  1.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防止其生命健康权被不法侵害;

  2.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保证被监护人在生活方面的基本需求;

  3.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保证其财产不受不法侵害。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可以处分其财产;

  4.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

  5.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保证被监护人的身心发育和成长;

  6.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

  (2)监护人的主要责任:

  1.对未尽监护职责时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对不履行监护职责而侵害被监护人利益的,承担民事责任。

  (五)监护的终止

  监护关系的终止包括监护的解除和撤销。

  1.监护关系的解除:被监护人取得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监护关系的撤销: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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