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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复习讲义--自然人(2)(1)

2013-06-03 

  一、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一)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要件

  1.宣告失踪的要件

  宣告失踪,是指公民因一定事由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并对其财产实行代管的民事法律制度。

  宣告失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下落不明;

  (2)经过利害关系人申请;

  (3)下落不明满二年;

  (4)由人民法院宣告。

  2.宣告死亡的要件

  对已经离开自己住所或居所没有任何消息,并且达到一定期限的公民,经过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宣告死亡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被宣告人下落不明;

  (2)一般情况下下落不明持续时间达到四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自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

  (3)由利害关系人申请;

  (4)人民法院依法宣告。

  人民法院判决宣告之日为被宣告死亡人的死亡日期。

  (二)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

  1.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

  宣告失踪的主要意义在于对失踪人的财产进行代管和依法处理。

  失踪人重新出现或确知其下落,经本人或其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

  2.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

  被宣告死亡的人,其民事权利能力消灭,并且产生以下法律后果:

  (1)被宣告死亡的人与其配偶,自死亡宣告之日解除婚姻关系;

  (2)被宣告死亡的人的继承人,开始继承其遗产;

  (3)被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的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确知其没有死亡,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

  死亡宣告撤销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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