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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强化提高知识点第六章(3)

2013-05-15 
读书人网精心为大家整理了2013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强化提高知识点,希望对大家的考试能带来帮助!


  五、增值税的税收优惠

  (一)增值税的免税项目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即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7.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即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8.国务院的其他规定:

  (1)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再生水、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翻新轮胎、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

  (2)对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

  (3)对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注意】: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二)纳税人的放弃免税权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三)增值税的即征即退或先征后返(退)

  (四)增值税的起征点

  六、增值税的征收管理

  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由海关代征。

  (一)纳税地点

  (二)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

  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规定如下:

  1.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其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问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进口货物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在纳税期限方面,增值税的税款计算期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

  (三)计税货币

  增值税额销售额按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按外汇市场价格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纳税人按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

  (四)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的管理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3.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4.对属于一般纳税人的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其购进自来水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款。

  5.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适用下列规定的,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暂按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3)属于一般纳税人的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

  七、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概述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2)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

  (3)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即一般纳税人)因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

  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领购开具专用发票:

  (1)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

  (2)有《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3)有下列行为之一,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私自印制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买取专用发票;借用他人专用发票;未按该规定第11条开具专用发票;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未按规定申请办理防伪税控系统变更发行;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有上列情形的,如已领购专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暂扣其结存的专用发票和IC卡。

  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不得领购使用专用发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需开具专用发票的,可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1)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2)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3)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4)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方面的刑事责任

  八、增值税的出口退(免)税制度

  (一)出口退(免)税制度的一般规定

  我国实行出口货物零税率(除少数特殊货物外)的优惠政策。所谓零税率,是指货物在出口时整体税负为零,不但出口环节不必纳税,而且还可以退还以前环节已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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