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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强化提高知识点第六章(2)

2013-05-15 
读书人网精心为大家整理了2013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强化提高知识点,希望对大家的考试能带来帮助!


  三、增值税的税率

  (一)基本税率

  我国增值税的基本税率为17%。

  (二)低税率

  我国增值税的低税率为13%。

  13%的低税率适用于纳税人销售或进口下列货物:

  1.粮食、食用植物油。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农产品。

  6.音像制品。

  7.电子出版物。

  8.二甲醚。

  9.食用盐。

  【提示】工业盐的增值税税率为17%。

  (三)零税率

  零税率,适用于法律不限制或不禁止的报关出口的货物,以及输往海关管理的保税工厂、保税仓库和保税区的货物。

  (四)征收率

  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的征收率为3%。

  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纳税人,增值税的征收率为2%、3%、4%或6%,具体规定如下:

  1.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①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②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2.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3.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

  (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5)自来水。

  (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提示】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4.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按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2)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3)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的免税品。

  四、增值税的应纳税额

  (一)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其应纳税额运用扣税法计算,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一当期进项税额1.当期销项税额的确定

  当期销项税额,是指当期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依其销售额和法定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

  其计算公式为:当期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或:当期销项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当期销售额的确定是应纳税额计算的关键,对此,税法的具体规定如下:

  (1)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2)如果销售收入中包含了销项税额,则应将含税销售额换算成不含税销售额。不含税销售额的计算公式为: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3)混合销售行为依法应当缴纳增值税的,其销售额为货物的销售额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

  (4)纳税人有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①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②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③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其计算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如该货物属于征收消费税的范围,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税额。

  其计算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税额或: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额)"成本利润率"根据规定统一为10%,但属于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中规定的成本利润率。

  (5)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且时间在1年以内,又未过期的,不并入销售额,税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属于应并入销售额征税的押金,在将包装物押金并入销售额征税时,需要先将该押金换算为不含税价,再并入销售额征税。

  【提示】:包装物押金不应混同于包装物租金,包装物租金在销货时,应作为价外费用并入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

  (6)以折扣方式销售货物。

  (7)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但对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可以按照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

  (8)采取以物易物方式销售货物。以物易物双方都应作购销处理,以各自发出的货物核算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额,以各自收到的货物按规定核算购货额并计算进项税额。

  (9)油气田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提供生产性劳务,应当在劳务发生地按3%预征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当期进项税额的确定

  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其计算公式为: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4)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其计算公式为: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运输费用金额,是指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包括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线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

  4.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计算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

  应纳税额=销售额×4%÷2

  (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货物,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不抵扣进项税额,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6%)

  应纳税额=销售额×6%

  (3)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暂按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不抵扣进项税额,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

  应纳税额=销售额×4%

  (二)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提示】对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采取销售额和增值税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要分离出不含税销售额,其计算公式为: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三)进口货物应纳税额的计算

  进口货物的纳税人,无论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均应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如果进口的货物不征消费税,则上述公式中的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税额

  如果进口的货物应征消费税,则上述公式中的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或: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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