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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强化提高知识点第四章(4)

2013-05-15 
读书人网精心为大家整理了2013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强化提高知识点,希望对大家的考试能带来帮助!


  知识点三:证券交易


  一、证券交易概述

  (一)证券交易的概念与方式

  证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应当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

  二、证券上市制度

  (一)证券上市的概念与类型

  (二)证券上市的条件

  1.股票上市的条件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l0%以上;(4)公司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2.公司债券上市的条件

  公司申请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公司债券的期限为l年以上;

  (2)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3)公司申请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

  3.证券投资基金上市的条件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基金的募集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

  (2)基金合同期限为5年以上;

  (3)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4)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l000人;

  (5)基金份额上市交易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多选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申请上市的基金必须具备的条件有( )。

  A.基金合同期限为5年以上

  B.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

  C.基金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D.基金必须全部从事股票投资

  『正确答案』AC

  (三)证券上市的程序

  (四)证券上市的暂停与终止

  1.股票上市的暂停与终止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

  (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2)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投资者;(3)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4)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

  (5)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2)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且拒绝纠正;(3)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在其后1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4)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

  (5)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债券上市的暂停与终止

  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后,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

  (1)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2)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3)公司债券所募集资金不按照核准的用途使用;(4)未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

  (5)公司最近2年连续亏损。

  公司有第(1)项、第(4)项所列情形之一经查实后果严重的,或者有第(2)项、第(3)项、第(5)项所列情形之一,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

  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的,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

  3.证券投资基金上市的暂停或终止

  三、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包括证券发行的信息披露和持续信息公开。

  证券发行的信息披露,是指证券公开发行时对发行人、拟发行的证券以及与发行证券有关的信息进行披露。该类信息披露文件主要有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等。

  持续信息公开,是指证券上市交易过程中发行人、上市公司对证券上市交易及与证券交易有关的信息要进行持续的披露。该类信息披露文件主要有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包括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和上市公司临时报告(即重大事件公告)。

  (一)证券发行的信息披露

  (二)上市公司定期报告

  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1.中期报告

  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中期报告,并予公告。

  上市公司应在会计年度前3个月、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正文刊登于至少1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纸上,将季度报告全文(包括正文及附录)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互联网网站上。同时,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报告。

  2.年度报告

  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报告,并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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