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公司债券发行的条件
(一)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
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
3.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4.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5.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二)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形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1)前一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
(2)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3)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
四、证券发行的程序
(一)证券发行的核准
(二)证券发行的保荐
(三)证券发行的承销
1.证券承销业务采取代销或者包销方式
2.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承销团应当由主承销和参与承销的证券公司组成。
【提示】此处所指的“5000万元”,是指证券票面总值,而不是指筹集的资金额。
3. 证券的代销、包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证券公司在代销、包销期内,对所代销、包销的证券应当保证先行出售给认购人,证券公司不得为本公司预留所代销的证券和预先购入并留存所包销的证券。
4.股票发行采用代销方式,代销期限届满,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未达到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70%的,为发行失败。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股票认购人。
5.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的,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可以在发行方案中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五、证券投资基金的发行
证券投资基金,依照其运作方式不同,可以分为封闭式基金和开放式基金。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担任。担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基金托管人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担任。
(一)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1.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条件
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1)有符合《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2)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3)主要股东具有从事证券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信托资产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资产管理的较好的经营业绩和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3年没有违法记录,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
(4)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达到法定人数;
(5)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6)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2.申请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条件
(二)基金份额发售的条件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