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四: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一、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与义务的界定
1.权力——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享有(职权),须依法行使且不可放弃的。
2.权利——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享有,可以放弃。经济自由权二、调控主体与规制主体的职权
1.宏观调控权:分为宏观调控立法权和宏观调控执法权。
2.市场规制权:分为市场规制立法权和市场规制执法权三、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的主要职责
各类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在享有宏观调控权和市场规制权等职权的同时,也要履行相应的职责。这些职责主要包括贯彻法定原则,依法调控和规制,不滥用或超越调制权、不得弃权,等等,核心是依法调控和规制。
四、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的权利
五、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的义务
主要有两类:一类是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义务,一类是依法竞争的义务。
六、经济法主体权利义务的特殊性
知识点五:经济法主体的法律责任
一、经济法责任的分类
1.依据法律门类的标准,根据经济法主体违反的经济法的法律部门的不同,可以将经济法责任分为两类:即违反宏观调控法的责任和违反市场规制法的责任。
2.依据法律主体的标准,根据违法主体的不同,可以将经济法责任分为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的法律责任,以及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的法律责任。
二、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与特殊性
(一)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
(二)经济法责任的特殊性(重点掌握)
经济法主体承担法律责任的双重性,是指其具体承担的法律责任,可能由“本法责任”和“他法责任”构成。其中,“本法责任”是经济法主体违反了经济法规范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此即经济法责任;而“他法责任”是指经济法主体在违反了经济法规定的同时,也违反了其他部门法规范,从而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些责任可能是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等,因而不属于经济法责任。
【判断题】经济法责任既包括“本法责任”,也包括“他法责任”。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上述观点是不正确的。只有“本法责任”才属于经济法责任,“他法责任”恰恰是经济法以外的其他法律上的责任。经济法主体在责任的具体承担上具有“双重性”,并不是经济法责任本身具有“双重性”。
【判断题】经济法主体承担法律责任的双重性,是指其具体承担的法律责任可能由“本法责任”和“他法责任”构成。()
『正确答案』√
三、经济法责任的具体类型
依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将经济法责任分为多种具体类型,主要包括:
分类标准 | 经济法责任分类 |
按照承责主体的不同 | 调控和规制主体的责任和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的责任 |
按照追究责任的目的不同 | 赔偿性责任和惩罚性责任 |
按照责任的性质不同 | 经济性责任和非经济性责任 |
四、不同主体的责任差异与司法救济
五、赔偿性责任与惩罚性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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