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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重点讲义及例题解析第十五章(3)

2013-05-07 
读书人网精心为大家整理了13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重点讲义及例题解析,希望大家在2013年的考试中都能取得一个理想的成绩!

  第三节 税务行政诉讼

  二、税务行政诉讼的原则

  1.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则。

  2.合法性审查原则。

  3.不适用调解原则。

  4.起诉不停止执行原则。

  5.税务机关负举证责任原则。

  6.由税务机关负责赔偿的原则。

  五、税务行政诉讼的起诉和受理

  (一)税务行政诉讼的起诉

  1.对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提起诉讼,必须先经过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2.对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在接到通知或者知道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3.税务机关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当事人诉权和起诉期限,致使当事人逾期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其起诉期限从当事人实际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年。

  (二)税务行政诉讼的受理

  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接到诉状,经过审查,应当在7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不予受理的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本章总结】

  1.税务行政处罚;

  2.税务行政复议;

  3.税务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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