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城镇土地使用税法
一、纳税义务人和征税范围
(一)纳税义务人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城镇土地为征税对象,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
根据用地者的不同情况分别确定为:
(1)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
(2)拥有土地使用权而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纳税人,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人。
(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人。
(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以各方实际使用土地的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分别缴纳。
【典型例题】甲企业(国有企业)生产经营用地分布于A.B.C三个地域,A的土地使用权属于甲企业,面积10000平方米,其中幼儿园占地1000平方米,厂区绿化占地2000平方米;B的土地使用权属甲企业与乙企业共同拥有,面积5000平方米,实际使用面积各半;C面积3000平方米,甲企业一直使用但土地使用权未确定。假设A.B.C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单位税额为每平方米5元,甲企业全年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
A.57500元
B.62500元
C.72500元
D.85000元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10000-1000+5000/2+3000)×5=72500(元)
(二)征税范围: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内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其中城市的征收范围为市区和郊区;县城的征收范围为县人民政府所在的城镇;建制镇的征收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不包括镇政府所在地所管辖的行政村。公园、名胜古迹内索道公司所经营用地,按规定缴纳。
二、税率、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税率:定额税率,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上述规定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财政部批准。
把土地使用税税额定为幅度税额,拉开档次,而且每个幅度税额的差距规定为20倍。
(二)计税依据:为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
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按下列办法确定:
(1)凡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土地面积的,以测定的面积为准。
(2)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
(3)尚未核发出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申报土地面积,据以纳税,待核发土地使用证以后再作调整。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
【典型例题】某城市的一家公司,实际占地23000平方米。由于经营规模扩大,年初该公司又受让了一块尚未办理土地使用证的土地3000平方米,公司按其当年开发使用的2000平方米土地面积进行申报纳税,以上土地均适用每平方米2元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率。该公司当年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为( )。
A.46000元
B.48000元
C.50000元
D.52000元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23000+2000)×2=5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