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政府及国有企事业单位融资且依法应当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并在编制工程量清单前,严格依法完成设计文件的编制和审查。
依法可以不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根据本省有关计价依据协商确定工程合同价。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有3名以上注册造价工程师且专业配套的,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可以自行编制和审核本单位建设项目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其它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和审核建设项目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投资估算应当依据投资估算指标、投资估算办法以及建设期间价格变动等因素编制。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设计概算应当依据初步设计、概算定额等计价依据以及建设期间价格变动等因素编制,并在初步设计阶段编制完成。
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概算应当经建设项目投资主管部门批准。设计概算一经批准,不得随意突破;确需调整且超过国家和本省规定比例或者数额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并加强审计监督。
第十七条 施工图预算应当依据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计价依据等编制。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招标标底或者招标控制价,应当根据招标文件、施工图、计价依据编制。招标控制价作为招标人控制建设项目工程投标价的最高限价,并不得超过定额计价模式计算的工程造价。
招标控制价应当经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盖章确认后,方可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造价中的下列费用不得列为投标竞争性费用:
(一)社会保障费用;
(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意外伤害保险;
(三)住房公积金;
(四)工程排污费;
(五)安全防护、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措施费;
(六)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施工中对工程造价进行调整的工程签证,应当有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双方代表和监理单位的监理工程师或者造价工程师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