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包括建设用地费、勘察测量费、设计费、工程监理费、咨询费、研究试验费、招标费用、建设单位管理费、建设单位临时设施费、工程保险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四)工程预备费,包括基本预备费、价差预备费;
(五)建设单位为实施该建设项目贷款、发行债券,在建设期内应当偿付的利息;
(六)建设项目的税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七)国家及本省规定应当计入工程造价的其他费用。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包括编制和审核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标底或者招标控制价、工程竣工结算等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活动。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是指运用科学、合理的调查统计和分析测算方法,从工程建设经济技术活动和市场交易活动中获取的可用于预测、评估、计算工程造价的参数、量值、方法等,包括下列各项:
(一)投资估算指标;
(二)概算定额、预算定额、消耗量定额、费用定额、劳动定额、工期定额;
(三)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四)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台班的价格;
(五)国家及本省规定的其他有关计价依据。
第八条 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根据国家工程建设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标准以及市场价格信息,编制和调整计价依据,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
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可以编制和发布补充计价依据,补充计价依据具有与计价依据同等的效力。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应当采用本省计价依据。
第九条 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经费。
第十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使用或者销售的建设工程计价软件应当根据本省计价依据开发,并通过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组织的技术评审。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发挥服务和协调作用。
第二章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
第十二条 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及时采集并公布本省行政区域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的市场价格、工程造价指数、材料价格变化趋势等造价信息,为各类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提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