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相互串通、弄虚作假、高估冒算;
(三)委托无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审查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第二十八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注销其资质证书。
第二十九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造价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注册造价工程师可以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造价员可以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注销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或者造价员资格证书,收回执业资格印章,并予以公示。
第三十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抢险救灾、农民自建住房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编辑推荐
欢迎光临该注册造价工程师频道:http://www.reader8.com/exam/zaojia/
更多精彩内容敬请关注读书人网:http://www.reader8.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