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发包人自收到承包人已完成工程量的报告之日起十四日内未完成工程量核实的,从第十五日起,承包人报告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双方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3、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范围或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
(三)工程进度款支付
1、根据确定的工程计量结果,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支付工程进度款申请,发包人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四日内,应按不低于工程价款的60%,不高于工程价款的90%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结算抵扣。
2、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承包人应当及时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书面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书面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工程计量结果确认后第十五日起计算应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
3、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以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 工程竣工结算以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为基础,结合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编制或审核。
第二十条 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当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时,应当书面签收。
第二十一条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应当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进行核实,并给予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未确认或未提出意见的,竣工结算报告视为认可。根据经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发包人应当自收到申请后十五日内支付结算价款,到期未支付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 发包人愈期不支付工程价款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二十三条 承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或因失误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受损方可按合同约定以书面形式提出索赔,索赔费用按合同约定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