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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课后习题及答案解析第四章(12)

2013-04-27 
读书人网精心为大家整理了2013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课后习题及答案解析,希望对大家的考试能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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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析]封闭式基金的基金份额,经基金管理人申请,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可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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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析]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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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析]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属于”操纵证券市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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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析]投资人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了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属于”操纵证券市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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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析]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12个月内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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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析]要约收购中,收购人必须向被收购公司“全部”股东发出收购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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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析]收购人按照规定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日起15日“后”,公告其收购要约。在上述期限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发现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及时告知收购人,收购人不得公告其收购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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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析]采取要约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在收购期限内,不得卖出被收购公司的股票,也“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入被收购公司的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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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析]违反证券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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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析]上市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在其后1个会计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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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析]收购人未按照证券法规定履行上市公司收购的公告、发出收购要约、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等义务或者擅自变更收购要约的,在改正前,其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被收购公司股份超过30%的部分不得行使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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