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案例分析题
【案例1答案】
(1)丁公司提示付款的时间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在本题中,持票人丁公司于向A银行提示付款符合法律规定。
(2)A银行拒绝付款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人应当在当日足额付款;作为支票付款人的银行并非票据上的债务人,如果出票人在银行的存款不足以支付支票金额的,银行可以拒绝支付。在本题中,付款人A银行并非支票上的债务人,出票人甲公司的存款不足以支付的,付款人A银行可以拒绝付款,
(3)乙公司拒绝丙公司的追索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支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在本题中,丙公司有权直接向乙公司进行追索,乙公司不得拒绝。
(4)甲公司签发空头支票,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5万元的罚款。根据规定,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在本题中,甲公司签发空头支票,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5万元(100万元×5%=5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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