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评审组对认证机构质量体系文件等实施评审
3.2 评审组对认证机构本部实施现场评审
3.3 评审组对认证机构在认证企业实施的审核过程实施现场跟踪观察
4 CNACR全体委员会议审议评审报告,投票作出资格评定结论
5 国家技术监督局根据CNACR的评定结论批准订可,颁发国家认可证书。
6.1 认证机构申请扩大认可业务范围,CNACR经评审/评定后
6.2 予以确认 CNACR至少每年一次组织评审组对认证机构实施监督评审
7 CNACR至少每四年一次组织评审组对认证机构实施全面复评
认可业务范围
质量体系认证根据标准(GB/T19001-ISO9000、GB/T19002-ISO9002、GB/T19003-ISO9003)具有通用性,但不同产品类别的企业,其产品质量形成过程及质量控制方法具有个性,因此,要求认证机构展出的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审核组具有必要的专业能力。基于此,质量体系认证机构的资格认可均有业务范围的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