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城市规划法律体系(掌握)
概念:国家和地方制定的有关城市规划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技术法规,组成完整的城市规划体系。法规体系有纵向体系和横向体系,纵向分为中央和地方两个层面,横向分为基本法和配套法两个方面。
1、法律法规:国家城市规划行政法规体系:包括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行政法规;地方城市规划法规体系: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条例或办法为基础,还有与之配套的行政法规组成。有立法权的城市也可以制定相应的规划法规。
地方法规必须以国家的法律、法规为依据,相互衔接、协调
2、行政法规:国家和地方所制定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为基础的关于城市规划的一系列行政法规。
3、技术法规:国家或地方制定的专业性的标准和规范,分为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目的是保障专业技术工作科学、规范,符合质量要求。
(二)城市规划编制体系(掌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规定,我国现行的城市规划编制体系由以下三个层次组成:
1、城镇体系规划
包括全国、省(自治区)以及跨行政区域的城镇体系规划;市域、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时统一安排。
2、城市总体规划
分三个步骤的工作:
(1)编制总体规划首先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总体规划纲要,经批准后,作为指导总体规划编制的重要依据。
(2)在总体规划基础上,大城市可以编制分区规划,对总体规划内容进行必要的深化。
(3)城市总体规划依法审批后,可以对总体规划涉及的各项专业规划进一步深化,单独制定专项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