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管理
3、4、1熟悉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保护单位、历史风貌地区和历史文化名城的概念。
l、文物保护单位:(1)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
(2)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和著名人物有关的,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和史料价值的建筑物、遗址、纪念物。
(3)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4)重要的革命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古旧书资料等。
(5)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以上5类经过鉴定并通过一定的程序确定需要保护的文物,按国家文物保护法及实施细则规定实施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
2、历史建筑保护单位:(1)在中国建筑史或城市规划建设史上具有一定地位和史料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
(2)在建筑类型、空间、形式上有特色,或具有较高艺术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
(3)在我国建筑科学技术发展方面具有重要意义的建筑物、构筑物;
(4)我国近代著名建筑师设计的代表性作品;(5)反映某一城市或地区传统文化风貌和地方特色的标志性建筑。
上述5类建筑物、构筑物经过专家鉴定和必要的报批程序后被确定为历史建筑保护单位。
3、历史风貌地区的概念:是文物古迹比较集中,或能较完整地体现出某一历史时期传统风貌和民族地方特色的街区、建筑群、古镇、村落等,可根据它们的历史、科学、艺术价值,核定公布为地方各级”历史文化保护区。4、历史文化名城的概念:历史文化名城应是“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具有重大历史价值和革命意义的城市”。
3.4,2掌握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管理的意义
(1)保护历史文化遗产是抢救我国濒危历史文化资源的需要。(2)保护历史文化遗产是对人民群众和子孙后代进行爱国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教育的需要。
(3)保护历史文化遗产是发展旅游业的需要。(4)保护历史文化遗产是延续历史文脉,实现社会稳定和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3.4。3掌握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管理的原则与方法
一方面要保护好城市各时期留下的历史文化遗产,另一方面又要为城市的经济发展,功能更新和市民工作生活环境的改善创造条件。
(一)保护原则l、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基本原则:①系统保护的原则。②特色保护的原则。
③物质形态的保护与非物质形态的保护并重的原则。保护方法:①开辟新区、保护古城。②城市总体空间格局和历史标志的保护。③城市宏观环境保护。
2、历史风貌地区保护原则,是保护该地区的历史真实性,生活其实性和历史风貌完整性。
保护方法:①法定历史建筑的保护。②逐步整治。③保护性更新。
3、法定历史建筑保护原则,必须遵循历史的原真性和建筑的完整性原则。保护方法:①建筑本体保护。
一般情况:第一,修缮;第二,调整使用。
特殊情况:第一,整体位移;第二,建筑主体保存;
第三,意象保存。②建筑环境保护。
一是划定法定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加强保护建筑周围的建设管理。二是环境整治。③财政支助和政策优惠。
3.4。4掌握文物和历史建筑保护单位以及历史风貌地区保护规划管理的内容与依据。
1、文物保护内容详见文物保护法的规定。
2、历史建筑的保护内容主要是建筑物实体和环境两个方面。
3、历史风貌地区保护的内容可分为物质形态和非物质形态。物质形态方面的保护概括为以下三要素:①自然地理景现环境。②独特的街道空间格局。③历史建筑实体。
3,4。5掌握文物和历史建筑保护单位以及历史风貌地区保护规划管理的程序及操作要求
可分为一般程序和特殊程序一般程序:就是将保护的规划管理纳入到建设工程的“一书两证”管理程序,法定历史建筑保护要求的建设活动的控制。
特殊程序:主要是针对历史风貌地区具有历史文化意义的自然景观和风景区及法定历史保护建筑的保护而增加的必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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