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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注册资产评估师《经济法》精讲笔记第三章②(3)

2013-04-20 
读书人网精心收集2013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精讲笔记,给广大考友参考,望广大考友取得优异的成绩!


  知识点十、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


  1.重整申请的提出


  2.重整期间


  (1)重整期间: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

  (2)管理者:

  ①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②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可聘任经营管理者。


  3.重整期间的效力


  4.提前终止重整程序的情形


  (1)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

  (2)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

  (3)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


  知识点十一、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


  1.重整计划的制定


  (1)制定人:债务人(债务人管理的情况)或管理人(管理人管理的情况)

  (2)时间: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6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三个月。


  2.重整计划的通过


  (1)分组表决:

  ①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

  ②职工债权

  ③债务人所欠税款

  ④普通债权

  【补充1】(超纲)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2/3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补充2】债务人的出资人代表可以列席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益调整事项的,应当设出资人组,对该事项进行表决。

  (2)结果:

  

2013年注册资产评估师《经济法》精讲笔记48


  3.重整计划的批准


  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依照《破产法》的规定获得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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