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
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
企业通常应当采用成本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满足特定条件时也可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同一企业只能采用一种模式对所有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不得同时采用两种计量模式。
【提示】极少数情况下,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企业可以对首次取得的某项不能持续可靠取得公允价值的投资性房地产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直至处置,且假设无残值。
【举例】北京某房地产公司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为了发展省外业务,该公司去某偏远地区进行房地产开发,当地房地产市场不活跃,则该公司在该偏远地区的投资性房地产业务可以使用成本模式计量,不违背“同一企业只能采用一种计量模式”的原则。
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
投资性房地产后续计量模式的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