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犯罪的基本特征
犯罪的基本特征是指犯罪行为区别于一般违法行为的核心要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犯罪必须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社会危害性是指犯罪行为对于某一社会形态中的利益具有严重危害的特性。这是犯罪与一般违法行为、不道德行为的最大区别之处。
第二,犯罪必须具有刑事违法性。刑事违法性不仅表现为行为人违反了外在的刑法规范,同时也表现为行为人对于人们内在的刑法感情的背离。
第三,犯罪必须具有应受刑事处罚性。刑事处罚是犯罪的必然后果,某种行为一旦定罪,国家就必然进行刑事责任的苛责,并且刑事责任也只能加诸于犯罪。
犯罪的上述三个基本特征相互联系,不可分割。同时,这三个基本特征对于认定安全生产相关领域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具有重大意义。
3.犯罪构成的要件
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某种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总和。首先,犯罪构成所要求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都必须是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其次,犯罪构成是我国刑法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总和;最后,犯罪构成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说明的是犯罪成立所要求的基本事实特征,而不是一般的事实描述,更不是案件全部事实与情节不加选择的堆砌。应当指出,犯罪构成要件是说明案件情况的最重要的事实特征,并且必须在查明案件的全部事实与情节的基础上进行。
按照我国犯罪构成一般理论,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都必须具备犯罪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的主观方面这四个要件。具体来说,犯罪客体,就是指我国刑法所
保护的,而为犯罪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刑法所规定的、构成犯罪在客观上必须具备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和由这种行为所引起的危害社会的结果。犯罪主体,就是实施了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当刑事责任的人。我国刑法对犯罪主体规定了两种类型,一种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犯罪行为的自然人,另一种是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单位。犯罪的主观要件,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实施的危害社会行为及其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分为故意与过失两种情形。这四个要件是任何一个犯罪都必须具备的。
犯罪构成从根本上说明了犯罪成立的基本条件,对刑法理论和刑事司法实践具有重大的意义。只有精确地界定了犯罪构成要件,才能分清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
4.犯罪的预备、未遂与中止
犯罪的预备、未遂与中止,是故意犯罪行为发展中可能出现的几个不同的形态。这些形态都是相对于犯罪的既遂而言的,而犯罪的既遂是指犯罪人所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构成某一犯罪的一切要件。犯罪的预备、未遂与中止,都只存在于故意犯罪的情况之下,而且都是在实现犯罪目的的过程中发生的。
《刑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犯罪的预备,是着手犯罪前的一种准备活动,是犯罪的最初阶段。“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5.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指依照刑事法律的规定,行为人实施刑事法律禁止的行为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这一后果只能由行为人自己承担。具备犯罪构成的要件是负刑事责任的依据。从主观方面说,凡法律规定达到一定年龄、精神正常的人的故意或者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应负刑事责任;从客观方面说,某种行为侵犯刑事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并具有社会危害性的,应负刑事责任。但是,某些行为从表面上看已经具备犯罪构成的要件,然而实际上并不危害社会,不负刑事责任。如无责任能力人的行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实施有益于社会的行为等。
我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