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张某投资开办了甲、乙两个企业,均为个人独资性质,均建账建制,账册齐全,个人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方式。2011年度甲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为5万元,乙企业有关经营情况如下:
(1)取得商品销售收入180万元,其他业务收入20万元。
(2)全年实际发生营业成本140万元。
(3)缴纳增值税41万元,营业税金及附加4.1万元。
(4)发生管理费用56万元,其中列支业务招待费10万元、缴纳个体工商协会会员费0.5万元。
(5)当年向某单位借入资金10万元,支付全年利息费用1万元,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年利率为4.8%。
(6)全年已计入成本费用的雇员实发工资24万元、拨缴工会经费0.6万元、发生职工福利费3.72万元、发生职工教育经费0.84万元。投资者个人每月领取工资5000元,全年共开支工资6万元,已计入管理费用。
(7)年终,一辆小货车在运输途中发生车祸被损坏,扣除已提折旧费,损失为4.5万元,年底取得保险公司赔偿款2.5万元。
(8)以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年底分得投资收益3万元。
(9)通过当地民政部门对贫困山区捐赠现金5万元。
张某自行计算2011年度乙企业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180+20-140-4.1-56-1-4.5+3-5=-7.6(万元)
甲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为5万元,合并后仍亏损2.6万元,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题:
(1)判断张某自行计算的个人所得税是否正确?如不正确,说明理由并列出计算过程。
(2)计算乙企业经营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3)计算张某2011年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税率表
级数 |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 速算扣除数(元) |
1 | 不超过5000元的 | 5 | 0 |
2 | 超过5000元至10000元的部分 | 10 | 250 |
3 | 超过10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 | 20 | 1250 |
4 | 超过3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 | 30 | 4250 |
5 | 超过50000元的部分 | 35 | 6750 |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税率表(2011年9月1日起)
级数 |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 速算扣除数(元) |
1 | 不超过15000元的 | 5 | 0 |
2 | 超过15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 | 10 | 750 |
3 | 超过3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 20 | 3750 |
4 | 超过6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 30 | 9750 |
5 |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 35 | 14750 |
【答案】
(1)张某自行计算的应纳个人所得税不正确。
2011年经营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总额:
①应税收入=180+20=200(万元)
②税前可扣除的营业成本140万元;营业税金及附加4.1万元。
③税前扣除的管理费用:
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限额=200×5‰=1(万元)
实际发生额的60%为6万元(10×60%),税前只能扣除1万元
④向非金融机构的借款利息费用,不超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利息费用扣除限额=10×4.8%=0.48(万元)
实际发生额1万元,超过扣除限额,税前只能扣除0.48万元。
⑤企业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24万元,允许在税前扣除。已计入成本费用,无需调整。
工会经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0.6-24×2%=0.12(万元)
职工福利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72-24×14%=0.36(万元)
职工教育经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0.84-24×2.5%=0.24(万元)
三项经费共应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0.12+0.36+0.24=0.72(万元)
⑥投资者本人的工资费用6万元不能税前扣除,但可以扣除生计费用,全年扣除额=0.2×8+0.35×4=3(万元)
⑦小货车发生损失有赔偿的部分不能扣除,税前扣除净损失额=4.5-2.5=2(万元)
⑧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股息3万元,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单独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并入生产经营所得。
⑨扣除捐赠前企业经营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180+20-140-4.1-56+(10-1)-0.48+0.72+6-3-2=10.14(万元)
公益性捐赠扣除限额=10.14×30%=3.04(万元),实际捐赠金额5万元,超过扣除限额,税前可扣除捐赠3.04万元。
扣除捐赠后乙企业经营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10.14-3.04=7.1(万元)
⑩甲、乙两个独资企业全年经营所得应纳税额=[(7.1+5)×35%-0.675)]×8/12+[(7.1+5)×35%-1.475)×4/12]=3.29(万元)
(2)乙企业2011年度经营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3.29×7.1÷(7.1+5)=1.93(万元)
(3)张某2011年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①甲、乙两个独资企业全年生产经营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3.29万元
②分回投资收益应纳个人所得税=3×20%=0.6(万元)
③2011年应缴纳个人所得税=3.29+0.6=3.89(万元)。
(六)某国有企业(非房地产开发企业)2011年5月1日签订房屋转让合同,当日开具售房发票转让一幢前期购置的办公楼。该办公楼购置时取得2009年10月1日开具的购房发票上注明价款2200万元,契税完税凭证上注明已缴纳契税66万元。该办公楼没有评估价格。转让时取得转让收入3000万元,已按规定缴纳了转让环节的有关税金(城建税税率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3%,印花税税率0.5‰)。
问题:计算该企业转让该办公楼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
【答案】
(1)确定转让房地产的收入为3000万元
(2)确定转让房地产的扣除项目金额:
①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3000-2200)×5%×(1+7%+3%)+66+3000×0.5‰=111.5(万元)
【提示】转让购置的房产应按转让价扣除购置原价后的余额计征营业税。
②转让旧房准予扣除项目的加计=2200×(1+5%×2)=2420(万元)
【提示】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扣除。计算扣除项目时“每年”按购房发票所载日期(2009年10月1日)起至售房发票开具之日(2011年5月1日)止,每满12个月计1年(2009.10.1~2010.9.30);超过1年,未满12个月但超过6个月的,可以视同为1年(2010.10.1~2011.5.1,共7个月,超过6个月,视为1年),因此,本题按2年计算扣除。
③扣除项目金额合计=111.5+2420=2531.5(万元)
(3)转让房地产的增值额=3000-2531.5=468.5(万元)
(4)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的比率=468.5÷2531.5×100%≈18.51%
因此,土地增值税适用税率为30%,速算扣除系数为0。
(5)应纳土地增值税=468.5×30%=140.55(万元)
(七)甲商贸有限公司近日被举报有偷税嫌疑,某县税务机关于2011年3月1日对此展开税务稽查,经查实企业以收入不入账方式少计收入,少缴税款50000元。税务机关认为企业有偷税行为,于2011年3月20日,作出补交税款和滞纳金,处以100000元罚款的处罚决定。
问题:甲公司就上述事项咨询注册税务师,请分别回答以下问题,并简要说明理由:
(1)按照《征管法》的相关规定,偷税行为的定性是否准确?处罚是否正确?
(2)企业能否提出行政复议?提出复议前,企业还要做哪些准备工作?
(3)如果能提出行政复议,能否委托注册税务师代理上述行政复议行为?
【答案】
(1)税务处罚定性准确。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企业采用少列收入的方式,构成偷税行为。
给予2倍的罚款正确。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企业可以提出税务行政复议。甲公司可提起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按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然后可以在收到税务机关填发的缴款凭证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所以甲公司在先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提供相应担保之后,得到税务机关确认之后,才能提出税务行政复议。
(3)可以接受委托。注册税务师可以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从事规定范围内的业务代理,注册税务师不得超越法律规定范围进行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