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必须向城建档案馆(室)移交一套符合固定的工程档案。P138
32.项目档案验收组织单位在收到档案验收申请报告的1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33.重大项目档案验收应在项目竣工验收3个月之前完成。P140
34.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批准可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超过3个月,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35.效力待定合同的相对人可以催告,在1个月内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36.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P177
37.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时间。
1) 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2) 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3) 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38.发承包双方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竣工结算意见仍有异议的在接到该审核意见后1个月内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9.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6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约定的竣工日期起计算。
40.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限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6个月。
41.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的,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
42.财产保全;
1) 诉前财产保全,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如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不起诉是,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2) 诉讼财产保全,若情况紧急时,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
43.人民法院应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44.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在立案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6 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45.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的时间为15天,对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期限为10天。当双方的上诉期满。均未上诉,裁判才发生法律效力。
46.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 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如果2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3个月内提出。
47.执行程序:
1)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2年。(这里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1日起计算)。
2) 再审请: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6个月未执行的,申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48.执行异议:
1) 当事人、厉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厉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2)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9.商事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审查是否符合受理条件。
50.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51.当事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52.行政诉讼:
53.申请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15日内起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应当在知道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3个月内提出。
54.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后应当在7日内审查是否受理。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具体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交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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