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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一级建造师考试工程法规基础讲解(8)(1)

2013-06-20 

  1Z301033 掌握代理制度

  一、代理的概念

  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

  《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涉及三方当事人,分别是被代理人、代理人和代理关系所涉及的第三人。

  《民法通则》第63条同时规定:“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自然人和法人均可成为代理人,但法律对代理人资格有特别规定的除外。例如,《招标投标法》中规定,招标投标活动中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并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

  [重点解析]

  有关代理的知识点历次考试都有涉及,我们必须要引起重视。掌握这部分知识点,首先就必须要掌握代理的本质,即代理人是在代替被代理人做事,所以,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

  《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了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是不得代理的。这个条款在原教材中没有,要引起重视。例如,结婚,显然就不能代理。

  二、代理的种类

  根据《民法通则》第64条第1款的规定,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1.委托代理

  委托代理是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委托而进行的代理。在工程建设领域,通过委托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情形较为常见。

  《民法通则》第6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并由委托人签字或者盖章:

  (1)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2)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

  2.法定代理

  法定代理是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代理。法定代理主要是为了维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而设计的。法定代理不同于委托代理,属于全权代理,法定代理人原则上应代理被代理人的有关财产方面的一切民事法律行为和其他允许代理的行为。

  《民法通则》第14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们的法定代理人。”

  3.指定代理

  指定代理是根据人民法院或者有关机关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例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7条的规定,在诉讼中,如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有监护资格的人又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们之间指定的人担任诉讼之中的代理人。

  [重点解析]

  代理的三种形式需要掌握。这三种形式在命题中出现频率较多的是第一种,即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出现的概率很小,只需要作一般掌握即可。指定代理由于代理人是由人民法院或者有关机关指定的,指定需要依法指定,所以,其在本质上其实也是法定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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