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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报检员报检业务备考辅导——出入境检验检疫地位

2013-02-16 
本文主要介绍法律地位、执法主体地位、检验检疫机构是国家行政机关、检验检疫机构是国家出入境监督管理机关、检验检疫的监督管理是国家行政执法活动的相关知识。

  第二节 出入境检验检疫的地位
  出入境检验检疫是每个主权国家具有的一个重要的公共管理职能,依法设立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或者经政府指定的检验检疫机构,或者经政府批准注册的检验机构,具有出入境检验检疫的社会公共职能。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的地位由宪法、法律和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法规等赋予。实施出入境检验检疫为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各国法律及国际规约(包括条约、公约、合约、协定、规则、声明)都赋予出入境检验检疫以公认的法律地位,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检验检疫证书,具有相当的法律效力。
  一、法律地位
  由于出入境检验检疫在国家涉外贸易中的地位十分重要,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制定了《商检法》、《动植物检疫法》《卫生检疫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等法律,分别规定了出入境检验检疫的宗旨、调整对象;机构设置及其职权、职责;申报和报检要求;出入境检验检疫范围、程序、内容;执法监督和法律责任等重要内容,从根本上确定了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的法律地位。
  《商检法》第四条规定:“进出口商品检验应当根据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物或者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防止欺诈、维护国家安全的原则,由国家商检部门规定、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公布实施。”第五条规定:“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由商检机构实施检验。前款规定的进口商品未经检验的,不准销售、使用;前款规定的出口商品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准出口。”《动植物检疫法》第二条规定:“进出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装载容器、包装物,以及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运输工具,依照本法规定实施检疫。”第三条规定:“国务院设立动植物检疫机关(以下简称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统一管理全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工作。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在对外开放口岸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业务集中的地点设立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依照本法规定实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卫生检疫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通航的港口、机场以及陆地边境和国界江河的口岸(以下简称国境口岸),设立国境卫生检疫机关,依照本法规定实施传染病检疫、监测和卫生监督。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国境卫生检疫工作。”第四条规定:“入境、出境人员、交通工具、运输设备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都应当接受检疫,经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许可,方准入境或者出境。”《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进口的食品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后,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证明放行。”第六十八条规定:“出口的食品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进行监督、抽检,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证明放行。”第六十五条规定:“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应当经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注册。”
  二、执法主体地位
  国家法律赋予出入境检验检疫实行国家行政管理的地位。《商检法》第二条规定:国务院设立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以下简称国家商检部门),主管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国家商检部门设在各地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商检机构)管理所辖地区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动植物检疫法》第三条规定:国务院设立动植物检疫机关(以下简称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统一管理全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工作。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在对外开设的口岸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业务集中的地点设立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依照本法规定实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卫生检疫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通航的港口、机场以及陆地边境和国界江河的口岸(以下简称国境口岸),设立国境卫生检疫机关,依照本法规定实施传染病检疫、检测和卫生监督。法律明确规定了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设立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机关和出入境卫生检疫机关,作为授权执行有关法律和主管各该方面工作的主管机关,确立了它们在法律上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主体地位。
  1998年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体制改革,实行商检、动植检和卫检机构体制合一后,合并成立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继承统一了原来商检、动植检和卫检机构的职权、职责、检验检疫技术规范、程序,成为上述法律共同的授权执法部门。
  鉴于出入境检验检疫的涉外性质,必须强调执法的集中统一与国际接轨性,国务院批准检验检疫部门实行垂直领导体制。由于检验检疫的另一特点是技术性很强,法定职责的履行必须通过检测技术手段来实施,实行集中统一领导,有利于在建立健全法规体系的同时,加强检测设备和技术队伍的建设,以利通过强化技术检测力量有效实施法律规定。

  三、检验检疫机构是国家行政机关
  我国的国家机关包括具有立法权的立法机关、具有司法权的司法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权的行政机关。检验检疫机构是国家的行政机关之一,是国务院的直属机构,从属于国家行政管理体制。检验检疫机构代表国家依法独立行使出入境检验检疫相关的行政管理权。
  四、检验检疫机构是国家出入境监督管理机关
  检验检疫机构履行国家行政制度的监督管理职能,是国家宏观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检验检疫机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并通过法律赋予的权力,制定具体的行政规章和行政措施,对特定区域的活动开展监督管理,以保证其按国家的法律规范进行。
  检验检疫机构实施监督管理的对象是出入境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人员等。
  五、检验检疫的监督管理是国家行政执法活动
  检验检疫机构通过法律赋予的权力,对出入境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人员等进行监督管理,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以保证相关社会经济活动按照国家的法律规范进行。因此,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管理是保证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实施的行政执法活动。检验检疫机构执法的依据是《商检法》、《动植物检疫法》、《卫生检疫法》、《食品安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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