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及其法律规制
(一)市场支配地位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概念(了解)
市场支配地位,也称市场优势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1)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未必是“独占”者。(2)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可以是一个可以是多个。(3)市场支配地位是一种市场结构状态。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构成要件有三:一是行为主体须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二是客观方面实施了排挤竞争对手或不公平交易的反竞争行为;三是在行为后果方面削弱了竞争,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
(二)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记忆)
1.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时应当依据的因素
(1)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
(2)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
(3)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
(4)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
(5)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
(6)与认定该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
2.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的推定标准
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二分之一的,即可推定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或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这些经营者被推定为共同占有市场支配地位。同时,对于多个经营者被推定为共同占有市场支配地位时,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十分之一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记忆提示】一个二分之一,两个三分之二,三个四分之三,不足十分之一的不算)
(三)反垄断法禁止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1.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认定“不公平的高价”和“不公平的低价”,应当考虑下列因素:(1)销售价格或者购买价格是否明显高于或者低于其他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同种商品的价格;(2)在成本基本稳定的情况下,是否超过正常幅度提高销售价格或者降低购买价格:(3)销售商品的提价幅度是否明显高于成本增长幅度,或者购买商品的降价幅度是否明显高于交易相对人成本降低幅度:(4)需要考虑的其他相关因素。
2.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因下列情形而进行的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均为正当:(1)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和积压商品的;(2)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的;(3)为推广新产品进行促销的;(4)能够证明行为具有正当性的其他理由。
3.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4.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强制交易的“正当理由”包括:(1)为了保证产品质量和安全的;(2)为了维护品牌形象或者提高服务水平的:(3)能够显著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的;(4)能够证明行为具有正当性的其他理由。(【记忆提示】质量、品牌、成本、其他)
5.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6.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7.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记忆提示】不公平价格、无理低价倾销、无理拒绝交易、无理限定交易、无理搭售、无理差别待遇)
【例题·单选题】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 对于经营者从事的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反垄断执法机构进行违法性认定时,无需考虑行为是否有正当理由的是( )
A.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
B.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C.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
D.搭售商品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属于反垄断法禁止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无须考虑行为是否有正当理由。
(四)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
经营者因实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行政责任
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