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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报检员考试相关介绍

2013-01-18 

  报检员是指获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规定的资格,在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注册,办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业务的人员。报检员受国家质检总局主管,检验检疫机构负责组织报检员资格考试、注册及日常管理、定期审核等工作。报检员在办理报检业务时,应当遵守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报检员是指在外贸企业、代理报检企业等企业和机构中专业从事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业务的人员。超强度脑力劳动是报检员职业的最大特点,一名合格的报检员,除应具备基本常识和相当的理论功底外,还须具有良好的沟通能力,如良好的口才,较强的表达才能,能与客户、海关和商检等沟通,解答客户提出的各种专业性问题。

  报检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是测试应试者从事报检工作必备业务知识水平和能力的专业资格考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组织进行!2003年,报检员开始实行全国统考,但在连续两年的报检员资格考试里,外贸从业人员的通过率极低,而出入境报检员的资格门槛却提高了。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有关规定,为提高报检员素质,2005年6月30日之前,各地检验检疫机构颁发的现有报检员证书将停止使用,没有参加“报检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获得“报检员”证书的人员将不再具有报检资格,不得从事报检业务。

  两种考试区别

  向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检业务分自理报检和代理报检,同时两种报检业务对报检员的知识要求也不一样。因此从2005年下半年开始,两种报检员资格考试开始分离,分别为自理报检员资格考试和代理报检资格考试。

  相同点

  不管是自理报检员还是代理报检员,都要通过国家质检总局组织的全国统一考试,考试合格者都是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发全国通用的资格证书。两者在外贸行业中岗位定位都属于报检员。

  两者的区别

  (一)证书的名称不同:考试合格者,由国家质检总局分别颁发自理报检员资格证书和代理报检员资格证书。

  (二)需求人数不同:截至2005年底,在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备案的外向型企业已达8398家,如要真正实施凭证报检,那么一家企业至少需要一名报检员,那么自理报检员的需求人数将达到至少8398人。即使05年下半年的自理报检考试合格900人全部上岗,自理报检员的需求量还是比较大的。而代理报检企业只有46家,按规定每家需要10名报检员计算,总计也只需要460人。需求量差距明显。

  (三)就业范围不同:取得自理报检员资格证书的学员可在下列自理报检单位从事报检工作: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国内企业,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进出境动植物产品的生产、加工、储存、运输单位,有进出境交换业务的科研单位,其他需报检的单位等等。而代理报检

  

检务大厅


  检务大厅员可从事的工作范围相对要狭窄一些,一般就业于报关行、贷代公司和大型的外贸公司。此外,国家对从事代理报检企业的资格做出很多的规定,这也直接导致代理报检企业必然始终是占报检行业的少数。

  (四)准入门槛和政策支持力度不同:2005年12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国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件规定,办理报检业务的人员应当依法办理报检从业注册,并实行凭证报检。未依法办理报检从业注册的人员,不得从事报检业务。但,为满足自理报检单位报检业务需要,国家质检总局2005年第94号公告规定,自理报检单位报检人员所持原有报检员证使用期限延长至2006年6月30日。为了保证政策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也为了让企业尽快找到合适的人才,在“保障需求,控制总量”的前提下,国家对自理报检员的准入门槛有所降低,而代理报检员相对于自理报检员来说,个人的知识层次要求更高,业务知识范围要求更广,考试难度也将会进一步加大。

  报检员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员(以下简称报检员)的管理,规范报检员的报检行为,维护正常的报检工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报检单位备案登记流


  报检单位备案登记流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报检员是指获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资格,在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注册,办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业务(以下简称报检业务)的人员。

  第三条 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报检员管理工作,检验检疫机构负责组织报检员资格考试、注册及日常管理、定期审核等工作。

  第四条 报检员在办理报检业务时,应当遵守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 报检员资格

  第五条 报检员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报检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制定。

  第六条 参加报检员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品行;

  (三)具有高中或者中等专业学校以上学历;

  (四)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资格考试合格的人员,取得《报检员资格证》。2年内未从事报检业务的,《报检员资格证》自动失效。

  第三章 报检员注册

  第八条 获得《报检员资格证》的人员,方可申请报检员注册。

  第九条 报检员注册应当由在检验检疫机构登记并取得报检单位代码的企业向登记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报检员注册申请书;

  (二)拟任报检员所属企业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登记证书;

  (三)拟任报检员的《报检员资格证》;

  (四)检验检疫机构需要的其他证明文件。

报检员


  报检员第十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予以注册,颁发《报检员证》。

  第十一条 《报检员证》是报检员办理报检业务的身份凭证,不得转借、涂改。

  未取得《报检员证》的,不得从事报检业务。

  第十二条 报检员调往当地其他企业从事报检业务的,应当持调入企业的证明文件,向发证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变更手续;调往异地企业从事报检业务的,应当向调出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注销手续,并持注销证明向调入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重新办理注册手续。经核准的,检验检疫机构予以换发新的《报检员证》。

  第十三条 代理报检单位的报检员不得同时兼任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代理报检单位的报检工作。

  自理报检单位的报检员不得同时兼任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自理单位的报检工作。

  第十四条 报检员遗失《报检员证》的,应当在7日内向发证检验检疫机构递交情况说明,并登报声明作废。对在有效期内的,检验检疫机构予以补发。未补发《报检员证》前报检员不得办理报检业务。

  (三)企业解聘报检员的。

  因未办理《报检员证》注销手续而产生的法律责任由报检员所属企业承担。

  第四章 报检员年审流程

  报检员证年审时间为两年有效期到期日之前的30-60天之间。

  办理报检员证年审流程:进入中国电子检验检疫业务网—→业务在线—→报检员注册申请—→选择已注册单位,输入报检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和报检单位登记号—→登录—→报检员:报检员延期审核申请:延期审核—→按要求输入—→保存申请。如在规定时间内年审,系统会提示“你的报检员证将延期到XX年XX月XX日。”就不用到检验检疫局确认。

  如不在规定时间内年审,但未超过两年有效期(离有效期不到30天的时间),系统会提示:“操作成功,请立即持本通知和系统打印的《报检员证延期申请表》和《报检员证》,到报检单位所在地检验检疫局办理人工审核手续。因逾期未办理而产生的后果,由你本人承担。”在右上角点击“打印”,即可打印《报检员证》延期申请书。然后到萧山检验检疫局一楼大厅检务窗口办理年审,并提交《报检员证延期申请书》和报检员证。[1]

  第五章 报检员职责

  第十六条 报检员依法代表所属企业办理报检业务。报检员应当并有权拒绝办理所属企业交办的单证不真实、手续不齐全的报检业务。

  第十七条 报检员应当对所属企业负责,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的指导和监督,并履行

进口食品报检指南及流程图


  进口食品报检指南及流程图下列义务: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检验检疫的规定;

  (二)在办理报检业务时严格按照规定提供真实的数据和完整、有效的单证,准确、清晰地填制报检单,并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有关费用;

  (三)参加检验检疫机构举办的有关报检业务的培训;

  (四)协助所属企业完整保存各种报检单证、票据、函电等资料;

  (五)承担其他与报检业务有关的工作。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经其注册的报检员的业务培训、日常管理和定期审核工作。

  第十九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报检员的管理实施差错登记制度。

  第二十条 《报检员证》的有效期为2年,期满之日前1个月,报检员应当向发证检验检疫机构提交审核申请书。

  第二十一条 检验检疫机构结合日常报检工作记录对报检员进行审核。

  经审核合格的,其《报检员证》有效期延长2年。

  经审核不合格的,报检员应当参加检验检疫机构组织的报检业务培训,经考试合格后,其《报检员证》有效期延长2年。

  未申请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且未通过培训考试的,不予延长其《报检员证》有效期。

  第二十二条 报检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检验检疫机构暂停其3个月或者6个月报检资格:

  (一)不履行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情节严重的;

  (二)1年内出现3次以上报检差错行为,情节严重的;

  (三)转借或者涂改报检员证的。

  第二十三条 报检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取消其报检资格,吊销《报检员证》:

  (一)不如实报检,造成严重后果的;

工作人员正在仔细核对报检员证


  工作人员正在仔细核对报检员证(二)提供虚假合同、发票、提单等单据的;

  (三)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涂改检验检疫通关证明、检验检疫证单、印章、标志、封识和质量认证标志的;

  (四)其他违反检验检疫法律法规规定,情节严重的。

  第二十四条 报检员在从事报检业务活动中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报检员资格证》和《报检员证》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印制。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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