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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法考试民法考点解读:民事权利及分类(3)

2013-01-10 
民事权利及分类

  4.形成权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依单方意思表示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权利。

  形成权必须通过行使才能产生效力,否则虽然权利人享有权利,但法律关系不会发生任何变动。形成权的行使不以相对人的同意为要件,故对相对人的影响甚大,只有及时行使才能使法律关系尽快明确,为此需要在法律上规定除斥期间。依此期间,权利人逾期不行使将导致权利的消灭。如果法律规定了该期间,即是形成权的存续期间;没有规定的,依当人的约定期间;无约定的,应当在合理期间内行使,否则权利即告消灭形成权的行使还要遵循两条规则:

  一是不得附任何条件或期限二是一经行使不得撤销。因为行使形成权的意思表示一旦到达对方即生效,故无所谓撤销。但在到达对方之前,意思表示尚未生效,故自然可以撤回。

  (1)形成权具有下述特点:

  ① 形成权的行使表现为单方行为:

  ② 单方思表示一经到达对方即为生效(行使形成权的意思表示可以撤回但不得撤消);

  ③ 效力的产生不需要另一方作出某种辅助行为或共同的行为;

  ④ 形成权不能与所依附的原权利分割而单独转让;

  ⑤ 形成权的存在有一定的除斥期间

  (2)形成权的分类:

  通过诉讼行使的形成权(形成诉权;可变更可撤消的合同、合同保全中的撤消之诉、可撤消的婚姻)与非通过诉讼行使的形成权(单纯形成权;效力待定合同的相对人的撤消权、赠与人的任意撤消权和法定撤消权、违约合同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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