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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法考试民法考点解读:民事主体之自然人(1)

2013-01-10 
民事主体之自然人

  1.民事权利能力(资格)与行为能力(辨认、控制)

  (1)胎儿与死者

  ①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分三种情况:

  A、胎儿为活体,则应留份属于婴儿,由监护人母亲保管;

  B、胎儿为死胎,应留份失去意义,按法定继承分配给其他继承人;

  C、胎儿出生后旋即死去,该应留份转化为婴儿的遗产,由其母亲继承(遗嘱继承也同样应当保留继承份额,否则遗嘱部分无效)

  ② 胎儿受到侵害,如果胎儿流产的,视为对母亲的伤害,死胎是不能要求赔偿的,而胎儿如果存活,但由于伤害导致畸形,则可以要求赔偿―――胎儿和婴儿的关系如同设立中的法人和成立后的法人(同一体说)

  ③ 出生时间:注意有先后顺序:户籍证明→医院出生证明→其他证明④ 死亡包括生理死亡和推定死亡,侵犯死者名誉的由近亲属按亲等顺序去维护(先是配偶、父母、子女,如果没有的,则是其他近亲属)

  注意:⑴此时侵犯的不是死者的名誉权,而是社会的公共利益和死者近亲属的人格利益。⑵起诉时近亲属应以自己的名义做原告,所获赔偿直接归属原告⑤ 并不是任何的人身权都随人的死去而丧失,知识产权中著作权的人身权就是例外。

  ⑥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2)特殊权利能力结婚年龄:男22周岁 女20岁。年满16周岁才能签劳动合同

  (3)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够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

  (4)无行为能力人的行为效力:不满10周岁和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后果的精神病人。

  A、纯粹受益和行为能力以内的细小民事行为有效;

  B、其他行为均无效;

  C、如果订立合同,合同本身不能成立;

  (5)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行为效力:年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后果的精神病人。

  A、纯粹受益和行为能力以内的有效;

  B、超出能力范围实施的合同行为效力待定;(但签订合伙协议是无效的,因为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男孩买了钻戒送给小女孩——效力待定——赠与是双方法律行为

  C、超出能力范围实施的单方行为无效――如遗嘱;

  注意:行为能力的适用范围仅仅限于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无关

  2.自然人的住所

  (1)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2)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3)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住医院治病的除外。(4)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

  ● 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住所以其监护人的住所为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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