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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章节知识点:第三章 旅行社的市场准入条件

2013-01-09 
第三章重点 旅行社的市场准入条件

  旅行社的市场准入条件

  一、旅行社的设立条件

  旅行社应当依法设立,符合《条例》规定的下列条件:有固定的营业场所;有必要的营业设施;有经培训并持有相关部门分发的资格证书的经营人员;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和质量保证金。

  1.国际旅行社设立的条件

  (1)有固定的、足够的营业用房;传真机、直拨电话、电子计算机等办公设备;具备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联网的条件;业务用车等

  (2)总经理1名,部门经理至少3名;取得会计师以上职称的专职财务人员;

  (3)注册资本不得少于150万元人民币;

  (4)需缴纳质量保证金100万元人民币。

  2.国内旅行社设立的条件

  (1)有固定的、足够的营业用房;传真机、直拨电话、电子计算机等办公设备;具备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联网的条件;

  (2)总经理1名,部门经理至少2名;取得助理会计师以上职称的专职财务人员;

  (3)注册资本不得少于30万元人民币。

  (4)需缴纳质量保证金10万元人民币。

  3.外商投资旅行社设立的条件

  (1)外商投资旅行社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250万元人民币;

  (2)中国投资者应具备下列条件:依法设立的公司;近三年无违法和重大违规记录;符合国家旅游局规定的审慎的和特定行业的要求;

  (3)外国旅游经营者应符合下列条件:旅行社或主要从事旅游经营业务的企业;年旅游经营总额4000万美元以上;本国旅游行业协会的会员。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旅游经营者在内地投资设立旅行社,比照适用以上规定。

  二、旅行社的申报审批

  1.申请旅行社需提交的文件

  在具备上述规定的条件后,申请设立旅行社还应向有关审批部门提交下列文件:①设立申请书;②设立旅行社可行性研究报告;③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旅行社章程;④祖先社总经理、部门经理履历表;⑤资金信用证明及验资报告;⑥经营场所证明①;⑦经营设备情况证明。

  2.旅行社的申报审批

  (1)旅行社的申报审批程序。不同类型旅行社,其申报审批的程序如下:①申请设立国际旅行社,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并签署审查意后,报国家旅游局审批;②申请设立国内旅行社,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授权地、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国内旅行社的,应当报国家旅游局备案;③申请设立外商投资旅行社,由中国投资者向国家旅游局提出申请,国家旅游局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6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审查完毕,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审定意见书》;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持《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审定意见书》以及投资各方签订的合同、章程,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提出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商务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时间内,对拟设立外商投资旅行社的合同、章程审查完毕,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予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通知申请人向国家旅游局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审批期限。受理申请设立国际旅行社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符合规定的旅行社设立申请书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查意见,报国家旅游局;国家旅游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并向申请者正式发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文件。予以批准的,审批部门应当向其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并通知受理申请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受理申请设立国内旅行社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其受权的地、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符合规定的旅行社设立申请书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并向申请者正式发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文件。予以批准的,审批部门应当向其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3)工商登记。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申请者(仅指申请设立国际旅行社和国内旅行社的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60个工作日内,持批准设立文件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申请设立外商投资旅行社的申请人凭“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外商投资旅行社的注册登记手续。

  三、旅行社分支机构的设立

  1.旅行社分支机构概述

  旅行社根据业务经营和发展的需要可以设立非法人分社(以下简称分社)和门市部(包括营业部)等分支机构,但不得设立办事处、代表处和联络处等办事机构。外商投资旅行社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旅游经营者在内地投资设立的旅行社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2.旅行社分社的设立

  旅行社的分社是指旅行社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以设立社名义开展旅游业务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

  旅行社的分社可异地设立,其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其设立社的经营范围;由于分社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作为权利义务的主体,其民事责任由设立社承担。

  旅行社设立分社应符合下列条件:年接待旅游者达到10万人次以上;进入全国旅行社百强排名;符合《条例》中规定的注册资金和质量保证金的要求,即国际旅行社每增加一个分社,分别增加注册资本75万元人民币和增缴质量保证金30万元人民币;国内旅行社每增加一个分社,分别增加注册资本15万元人民币和增缴质量保证金5万元人民币。

  3.旅行社门市部的设立

  旅行社门市部是指旅行社在注册地的市、县行政区域以内设立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为设立社招徕游客并提供咨询、宣传等服务的收客网点。

  旅行社同其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财务、统一招徕和统一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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