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一、唐律刑罚原则
1、区分公、私罪:公罪从轻,私罪从重。
2、自首:区分自首与自新、重罪不适用、免罪但应还赃、不实不尽不全免
3、类推:减轻处罚举重明轻,加重处罚举轻明重
4、化外人(国籍同属人,国籍异属地)
三十二、宋立法:
刑统:宋太祖,史上第一部刊印颁行,律令合编
编敕:始于太祖,仁宗前“律敕并行”,神宗后“以敕代律”;神宗设“编敕所”。
三十三、宋代婚姻:
五服以内禁结婚,州县与部下、百姓禁婚;允许离婚改嫁。
三十四、宋代继承
夫亡妻在,立继从妻;夫妻俱亡,命继从尊。女未出嫁四分三,独留一份给继子。若有女儿已嫁男,女、子、官府三三三,遗腹继承等亲生。
三十五、宋买卖契约
绝卖——一般买卖。
活卖——附条件,条件完成,买卖成立,类似典卖。
赊卖——商业信用/预付方式,收取价金。
都须订立书面契约——取得官府承认——合法有效。
三十六、宋代租赁契约
租、赁或借:房宅。
庸、雇:人畜车马。
三十七、宋代借贷契约
借:使用借贷
贷:消费借贷
负债:不付息的使用借贷。
出举:要付息的消费借贷。
三十八、宋刑罚:
折杖法:笞杖徒流方可折,折成臀脊杖;反逆、强盗不适用
配役:,为流刑而配;刺配;黥刑的复活;太祖偶用,仁宗后常制。
凌迟:始于西辽,南宋《庆元条法事类》法定死刑,《大清现行刑律》废除。
三十九、唐:
法官回避:《唐六典》“鞫狱”。
保辜:限时内受伤者死去,定杀人罪;限外死去或者限内以他故死者,定伤人罪。
四十、宋:
翻异——人犯否认口供
别勘——另一法官或别一司法机关重审。
《洗冤集录》-世界最早的法医学著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