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要素
法作为整体,由若干个基本要素所组成的。
一、法律规则
(一)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
法律规则也是一个整体,由若干个要素构成。
“三要素说”,即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
(二)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的关系
1.在成文法条件下,法律条文是法律规则的载体,从这个意义上讲,没有条文即没有法律规则。
2.一个规则可以在一个条文里表现,也可在不同条文里表现,甚至可以在不同的法里表现。如《宪法》规定公民享有种种基本权利,这种权利都表现为行为模式里的授权性规则,但是完整的法律规则不仅要有行为模式而且要包括后果模式,而后果模式在刑法、民法、行政法、社会法当中等等。
3.一个条文表现包含不同的规则。
(三)法律规则的分类
1.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授权性规则即在法律规则中专门规定一定的组织和个人有权做什么、可以做什么的规则。义务性规则即以明确肯定的形式规定一定的主体应当做什么、不能做什么。
2.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确定性规则即规则的内容明确、肯定。委任性规则即规则本身并不提供具体的规则,而是把具体的规则委任其他有关主体来产生和制定。准用性规则即原来已有此种规则,但其不具有法的效力,有权主体加以选择和认可,赋予其法律的效力。如我国《矿山安全法》规定解决矿山安全方面事故的问题,可以适用矿山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
3.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强行性规则是指义务性规则。任意性规则主要同作为个人的社会主体的权利相联系的规则。
二、法律原则
法律原则是法的精神品格所在,是一个法律文本主要线索之所在。
(一)法律原则的种类
1.公理性原则和政策性原则。
2.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
3.实体性原则和程序性原则。
如计划生育属于政策性原则,如无故杀人就当偿命属于公理性原则,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属于基本原则。
(二)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
1.法律规则是更具体的法律原则,而法律原则不具体设定权利义务内容,只是规定指向。
2.在适用范围上,一个案子只能适用一个规则,而原则的适用范围要广泛得多。
3.在适用方式上,法律规则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的。而法律原则则不是此种情况。